工业垃圾处理办法
工业垃圾处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城垃圾指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单位、个人在工作、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维修、更新等费用;
拆迁和新建工程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不含收集和中转运输费用。
第五条县城乡建设局是县城垃圾处理(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华藏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部门配合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县城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城垃圾按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定点处理、区域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可以从事垃圾清运工作。
第七条县城垃圾管理区域划分如下:
312国道以东、高速公路以西、铁路和供水公司以南、312国道界牌立交桥以北区域内所有单位、居民住宅、个体工商户及街道广场(不含华藏农贸市场、达隆路市场仙的个体户)产生的垃圾由县市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政部门)具体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定点处理。
华藏寺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以上区域以外及城乡结合部垃圾的管理清运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辖区负责组织督促所驻单位和居民搞好居民区、小巷道的垃圾管理工作。
华藏农贸市场、达隆路市场产生的垃圾由县市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管理清运。
旧房拆迁、改造、新建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清运。
第八条凡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含各类医疗单位)必须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遗弃、倾倒和泄漏。
第九条市政部门是县城垃圾处理的专业单位,县城垃圾由县城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垃圾拉运到垃圾处理场以外的地点倾倒、处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倾倒垃圾,不得将垃圾直接清扫、倾倒在县城街道及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内。
无垃圾道的单位办公楼院、居住住宅必须自设垃圾收集设施,自行收集垃圾。
沿街门店及各单位“门前三包”区域内所产生的垃圾,必须在环卫工人作业时段倒入垃圾收集车或沿街公用果皮箱、垃圾箱内。
第十一条在县城内通行的各种车辆,车轮应干净,不得拖泥带水污染路面。运输垃圾、散装物料及废弃物的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十二条市政部门及其他负责垃圾清运的责任单位要及时清运垃圾,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处理作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逐步使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三条县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垃圾处理费由财政、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县城内所有产生安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含暂住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县城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县城垃圾处理费由市政部门统一征收后上缴县财政垃圾处理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费(含旧房拆迁垃圾)由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委托县市政管理所按标准征收。
第十六条县城市政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地、广场及城区无主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车入处理等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县城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按各单位干部职工人数由县财政按规定标准统一在单位经费中代扣。
第十七条征收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合理、有效、易操作的原则,依据《武威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垃圾费测算要求,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区居民、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征收。
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应从物业管理中支付相应的垃圾处理(处置)费用。
(二)城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学校、医院)按在册人数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征收。
(三)经营门店、摊点(不包括华藏农贸市场、达隆路市场)按实际从业人数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征收。
(四)学校、医院、工业企业、宾馆、饭店、专业市场等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按每吨49元的标准征收。
(五)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征收。
(六)建筑工程按天价发(1996)021号文件标准执行,即按工程总造价的2.6‰征收;旧房拆迁按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征收。
(七)自行收取卫生费(垃圾费)并清运到垃圾场的。按每吨20元的标准向市政所缴纳垃圾处理(处置)费。
第十八条垃圾处理费应在每月月底前五日内缴纳。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之规定,任意遗弃、倾倒和泄漏有毒、有害废弃物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次处以该单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不按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倾倒垃圾者,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每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车轮污染路面;运输垃圾、散装物料及废弃物不密封、覆盖或泄漏遗撒者,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每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的时间、标准缴纳县城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单位发通知单催缴。一个月内仍不缴纳后拒缴垃圾处理费者,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妨碍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管理,秉公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吃、拿、卡、要的,由主管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垃圾处理办法范文第2篇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2009〕17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可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
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卫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对城市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应减免或优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环卫主管部门。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应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九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第十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和环卫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已推行垃圾清洁直运模式的城镇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由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收入或营业面积计收;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运输、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定。
环卫主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单位颁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或单列项目、金额),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城镇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按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中转站的,应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免收收集和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将垃圾倒入环卫部门的专用设施,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的,应全额交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垃圾按规定实行分类回收、收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由被委托清扫保洁主体与居民或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生单位。
第十四条环卫主管部门应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同时要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清扫保洁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市场调节价。清扫保洁单位负责城镇街道、公共场地以及开展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第十五条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环保主管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处;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暂停其经营权。
第十六条城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改善投融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环卫主管部门应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卫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省价格、财政、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工业垃圾处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加快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xx〔20xx〕x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xx〕xx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xx督〔20xx〕xx号)、《xx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xx政办〔20xx〕xx号)、《xx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黄政办秘〔20xx〕xx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0年,全区所有公共机构(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区管的文化展览馆、旅行社、宾旅馆、车站、码头、体育场馆、饭店、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窗口单位、公共场所)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芙蓉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农村“生态美超市”乡镇覆盖率达到90%。
2021年,非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力争实现全覆盖。全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30%,农村“生态美超市”乡镇覆盖率达到95%。
2022年,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0%以上。农村“生态美超市”乡镇实现全覆盖。
二、分类标准
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普遍实行四分法: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居民居住区以及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车站等一般实行四分法;公园、广场、城市干道、体育场馆等公共区域可根据垃圾产生的实际情况实行除餐厨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三分法;农村按“生态美超市”要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职责分工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区垃圾分类工作的牵头、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配套政策,部署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了解掌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对各成员单位进行督促和考核。负责对本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考核。负责区餐厨垃圾收集转运项目、区建筑垃圾调配厂(堆放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管理和处罚。
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负责指导、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等群众性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和城市文明创建督查内容,协调指导驻区单位、相关志愿者组织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指导促进宗教团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全区宗教活动场所有重点地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和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并负责相关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
区文旅体局:负责推进落实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并督促区管文化和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民宿、体育场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树立绿色经营理念。并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星级酒店、绿色酒店和星级旅游景区评比的内容之一。
区教育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并进行宣传教育。负责区属中小学、幼儿园等本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在区职业等院校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区科技经信局:督促工业企业开展垃圾分类,在消费品生产领域反对过度包装、倡行适度包装。负责鼓励促进低碳、循环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科技支撑。
区民政局:负责本系统及区办养老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助乡镇做好乡镇辖区内养老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查。
区司法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指导和督促各职能单位落实资金保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用地指标的落实;负责协调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和选址,协助城管部门确定环卫专用车辆停放及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置放的用地范围。
区住建局:负责物业小区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建筑工地及项目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公交场站、客运场站等公共场所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牵头落实农村“生态美超市”建设。
区商务局:负责督促落实超市等商业综合体的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构建将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与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两网融合”。
区卫健委:负责医疗机构等本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落实餐饮服务单位、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智慧环卫系统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数据共享平台。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有害垃圾的规范处置,加大对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单位的监管,督促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负责组织发动环保志愿者和社会各阶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督促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太平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甘棠镇:负责无物业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指导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助区住建局做好有物业小区生活垃圾分类。
各乡镇:研究制定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措施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负责指导并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村、社区宣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配备专职人员集中办公,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太平经济开发区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党建引领,发挥社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垃圾分类为突破口,开展社区共治共建共享。探索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区、乡镇、社区(村)三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
(二)加强宣传教育。
编制垃圾分类科普手册,制作公益展板,依托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设置专栏、开展访谈等形式,全方位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着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党校,把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课程,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学校,组织开展区属小学、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发挥“大手拉小手”作用,形成“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的良性互动局面。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广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单位)、进企业、进小区、进景点景区工作,通过讲座、知识竞赛等志愿服务,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入脑入心,提升宣传成效。建立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示范点,开展垃圾分类、焚烧终端开放日等活动,提升群众垃圾分类意识和分类投放正确率。
(三)完善基础设施。
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合理布局分类收集容器,加快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加快黄山区餐厨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建设,2020年6月底前投入运行。
(四)落实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纳入各单位财政预算,确保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
(五)强化督查考核。
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城市文明创建督查内容,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办法》,坚持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定期公布工作进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开展。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关于环境保护和垃圾分类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绿金、品质”发展战略,破解“垃圾围城”的困境,我区重拳开展垃圾分类工作。面对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区委、区政府凝心聚力、狠抓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20xx年以来生活垃圾处置情况
目前,全区范围内全部实现环卫市场化(包括渠沟镇单独招标部分),各保洁公司和相关企业共布放各类垃圾分类桶xx只,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20xx年收运生活垃圾xx吨(其中渠沟镇xx吨),日均收运量约xx吨。收运的生活垃圾全部运至宇能垃圾发电厂进行焚烧发电,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配合国瑞公司(餐厨废弃物处理厂),与全区xx多家餐饮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20xx年共收运餐厨垃圾xx吨,日均收运xx吨。收运的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为100%。
二、主要做法
把控六个环节: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分类宣传、分类利用,具体做好以下几点:
(一)宣传教育
由市场化公司配合区城管局进行日常工作的开展,在无物业小区黎苑一期、f组试行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大型宾馆摆放垃圾分类宣传展架160套,制作宣传折页3000张、垃圾分类围裙1000条、垃圾分类宣传手提袋3000个、垃圾分类投放指南2000张、垃圾分类宣传绶带60条、垃圾分类志愿者马甲40件、垃圾分类练习簿4000本、笔袋2000个,垃圾分类进校园开展活动26次;在市电视台、报社及工作平台了垃圾分类的宣传活动20余次报道,并组织区产业园30家企业开展垃圾分类培训会。
(二)简便易行,解决“怎么分”的问题。
按照“四分类”办法,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餐厨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四类处置。其中“可回收垃圾”由物资回收公司(站)收购进入物资回收网络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
“其他垃圾”运至宇能电厂进行焚烧发电;
“餐厨垃圾”由国瑞餐厨垃圾处理厂进行集中收运无害化处理。“有毒有害垃圾”采取暂时贮存,统一交由环保或相关部门处置,医疗垃圾交由龙铁医疗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章立制,破解垃圾分类长效难题。
1.强化领导机制,推动工作落实。组建垃圾分类办、餐厨办、城管驻环卫执法中队等部门,组织实施垃圾分类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垃圾分类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推动垃圾分类率先进行。
2.建立长效机制,发挥主体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区加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全区动员,齐抓共管。努力提升居民文明素质,把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文明创建、创卫等活动中,促进居民自律,强化居民的自主管理意识。
3.加大监管力度,力促回收质量。自2019年以来对辖区的餐饮企业进行回访督查,对有问题的商家下达整改通知书21次。开展夜间巡查综合执法142次,其中与市局联合督查29次,查处非法收运车6辆,增收餐厨废弃物1吨。
4.建立专门队伍,形成专业引导。要求每个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公司成立督导员或志愿者服务队伍,负责宣传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引导居民和干部职工正确分类、准确投放。
5.落实工作要求,推广“**”模式。根据省、市相关文件和《区加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的精神,在主城区的主次干道和居民小区逐步减少分类垃圾桶的布放量,建立生活垃圾投放(宣传)点,采取“**”的办法收集垃圾,即:居民和商户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投分类后的垃圾。
工业垃圾处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各方参与的原则。
县建设局是本县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城管大队和环卫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交警、交通、环保、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调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处置建筑垃圾和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动工前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合同书及公安交警部门对运输车辆核定登记证明到县城管大队申报建筑垃圾的处置计划,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取得“处置准运证”后方可进行处置。
核准机关须在20天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不予核发“处置准运证”的应说明理由。
“处置准运证”应随车携带、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不具资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
第七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备有效的车辆行驶证、车辆通行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手续;
(二)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挡板严密,有有效的后挡板保险挂钩;
(三)在县规划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是全封闭车辆,车辆改装必须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得使用无密闭装置车辆运输。在城区内禁止使用后八轮运输建筑垃圾;
(四)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配备洒水车;
(五)符合市容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八条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向县城管大队提出申请,统一安排调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时,应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置结束后,运输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路段的清理保洁,并向城管大队、环卫处申请验收。
公建、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将建筑垃圾处置费列入工程量清单予以投标,由施工单位承担处置费用。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三)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进库中,应按“处置准运证”上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受纳场地和划定的地点运输倾倒,运输车辆不得沿途漏、撒和污染路面,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四)运输车辆驶离施工现场应当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未经审批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将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干净,并经相关单位检查合格,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予以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办公楼、娱乐场所、商场、店面、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收集,不得占用道路或从事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不得堆放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十二条各类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使用,消纳场进出口须硬化、配备相应的冲洗设备,不得消纳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给予支持并鼓励。
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将按建设部139号令第18、19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建设部号令,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的;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进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的,分别按建设部139号令第21、22、23、24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建设部139号令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工业垃圾处理办法范文第5篇
现在南充主城区每天会产生多少吨餐厨垃圾?处置这些餐厨垃圾的现状是怎样的?如何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实现无害化和资源化?
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邀请了其他两位同学通过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实地观察、访谈等方式对南充市餐厨垃圾处置现状进行的研究。
一、南充市餐厨垃圾的现状
1.主城区每天产生的餐厨垃圾有100多吨。
通过餐厅问卷调查表获得的数据统计,一个餐厅平均每天产生的餐厨垃圾为38kg。主城区2000多家餐饮企业所产生的餐厨垃圾总量为100多吨。
2.政府部门重视对餐厨垃圾的管理。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和整治“地沟油”,南充市2012年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南充市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2010年8月南充市政府办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成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南充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将会有完善的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3.整治“地沟油”工作的成效显著。
各部门在保障人民食品安全整治地沟油方面,做了很多富有成效的工作。餐厨垃圾的管理,政府部门把重点放在决不允许废弃油脂再上餐桌。禁止非法收集废弃油脂,取缔了非法加工地沟油作坊,确保了市民食用油的安全。
4.实现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社会基础好。
93%受访市民和餐饮从业者能清楚的认识到餐厨垃圾处置不合理,它会有很多危害。有40%以上的受访者都认为餐厨垃圾经过一定的技术可以转化为有用的资源。有63%的餐饮企业完全支持实现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积极配合配合这项工作。
二、南充市餐厨垃圾处置还存在一些不足
1.社会公众对餐厨垃圾处置现状满意度低。
从问卷调查看,受访市民有近70%对南充市餐厨垃圾处置的现状是不满意的, 甚至60%的受访市民认为废弃油脂还用于非法提炼地沟油。课题组成员分析认为,其主要原因除了市民对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不完全了解以外,还有很多人环保意识不强、非法收运的利益关系和政府监督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餐饮企业仍然存在违规处置餐厨垃圾的现象。
2.餐饮企业严格执行餐厨垃圾管理制度的自觉性不够。
调查数据显示, 32%的受访者表示政府部门如果监管严格,他们就会按规定执行,有5%的受访者明确表态不支持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约三分之一的受访餐饮企业,没有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地观察的结果也证实这种情况。有些企业餐厨垃圾没有分类放置,潲水桶里既有剩饭剩菜、又有加工下脚料等;或者未安装油水隔离池或油水分离器;或者有餐厨垃圾管理台帐薄,却没有登记任何内容,个别企业甚至空白的账本都没有。
3.餐厨垃圾处置还处于落后状态。
首先是收运设施落后。收运餐厨垃圾的一般是养殖户,运输工具主要是火三轮车或人力三轮车,装餐厨垃圾的是没盖的布满油污的塑料桶。这既不整洁,又容易滴漏撒落,影响市容环境。
其次是处置方式落后。课题组成员从一些文献资料了解到,很多城市充分认识都餐厨垃圾的危害性和资源性,运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变害为宝,变废为宝。而南充市对餐厨垃圾的处置仍然是作为饲料喂猪、当作一般垃圾填满、废弃油脂做肥皂等落后的不规范的方式。
三、南充市餐厨垃圾处置对策的建议
1.要尽快颁布《南充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加强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推进南充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急需要一部规范完整的制度作保障。《南充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工作已经有接近一年时间了,市委和政府要尽快出台正式的文件。以此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具体要求,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良好的工作机制,为我市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餐厨垃圾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
2.早日建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中心。
建立餐厨垃圾处置中心,是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改变餐厨垃圾处置落后状态的重要途径。政府可以通过招商和公开招标等办法,确定一家企业建立餐厨垃圾处置中心。政府可以建立激励机制,在企业用地、税收、经费补贴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健康发展。引导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创新运用或自主研发科技含量高、环保效益好、产品质量高的处置工艺和技术。
3.建立“四位一体”的管理机制。
政府机构、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机构、餐饮企业、公众四者之间连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政府机构为主导,行使监管职能;收运处理机构和餐饮企业为主体,加强自律,依法办事;社会公众利用舆论加强监督,形成“四位一体”的管理机制,使不同部分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步调一致,密切合作,形成管理合力。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tiexin666##126.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需转载请保留出处:https://tiexin66.com/fwzx/3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