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例6篇

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文1 关键词:室内环境污染;装修材料;细木工板;软装饰;纺织品甲醛超标 中图分类号: X501 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居住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促进了我国住宅装修市场的飞速发展。与此同时,由装修带来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也相伴而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此外,室内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

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文1

关键词:室内环境污染;装修材料;细木工板;软装饰;纺织品甲醛超标

中图分类号: X501 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居住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促进了我国住宅装修市场的飞速发展。与此同时,由装修带来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也相伴而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此外,室内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引起了国家及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2001年12月,我国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1](以下简称规范),这是我国建筑和装修工程首次涉及室内污染控制的规范,《规范》明确将氛、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作为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对象。随后,国家还先后制定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这些规范和标准,对从源头上控制室内环境污染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受制于规范、标准推广运用的范围,以及经济水平等因素,当前由装修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2 住宅室内环境污染原因及案例分析

装修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原因很多,包括不合理的设计、不合格的装修材料、不当的施工方法以及人们检测室内环境质量的意识尚未形成等。因此,住宅装修工程环境污染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从装修设计、施工和竣工检测等方面进行全过程污染控制。其中装修设计是住宅装修工程的基础,也是对装修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控制的源头。装修设计中选用的装修材料的种类、质量和数量和最终装修竣工后的环境污染密切相关。

大量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数据显示大部分新装修住宅室内甲醛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比较严重,而造成这两种污染物超标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装修材料设计选用不合理,单一材料使用和复合材料使用量较大造成的。

2.1 案例1

某一楼住户,全新装修,室内空气检测结果:

在这一案列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面积使用人造板材的餐厅和主卧甲醛检测结果都严重超标,而未放置任何家具的老人房的各项污染物检测结果还是比较乐观的。可见,现代装修中,如过大面积的使用某种装修材料,特别是人造板材,所引起的污染不容小视。还有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案例中,儿童房虽然用的都是环保材料和环保家具,但是空气中仍然检测出一定含量的有机物。特别是现在有一些有水果香味的儿童家具,其实都含有大量芳香烃,这类有机物也都是有害的。

当然,现代人们居家装修也确实已经越来越关注所用装修材料的环保性了,但是现如今,装修污染的源头又发生在一些曾经被忽视的环节上。再来看一个案例:该住户住宅并未整体重新装修,只是在三个房间重新刷了涂料,但是新购的带织物罩的棕床垫有很大异味,所以做了一下检测。

2.2 案例2

某六楼住户室内空气检测结果:

由此案例可见,该户两个卧室除了新刷涂料并未进行其他装修,家具也是旧的,但是主卧有一个新购置的床垫,次卧没有新购置的家具和装饰,次卧的检测结果均没有超过标准限量,而主卧的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甲醛均超标。

2.3 案例3

一别墅室内空气检测结果:

从该户的检测结果中我们看出,所有卧室甲醛含量都超标了。据主人自己描述,装修这个别墅花费巨大,所用装修材料力求高档并且环保。所以装修结束后,感觉气味并不大,检测结果中也显示除了甲醛,他们家的其他污染物浓度也都在可接受范围里,那么究竟是什么使房间里的甲醛浓度这么高呢?怀疑是窗帘出了问题,窗帘是一个朋友介绍她在网上买的,价格也不便宜,但是家里自从装了这些窗帘后就总感觉有股略微刺鼻的气味。是否真的是从窗帘里散发出来的甲醛呢?近年来,关于纺织品甲醛超标的报道倒也真是不少。于是,我们就建议女主人做了个试验,将他们家所有窗帘撤下,放进储藏室。然后卧室内加强通风换气,一周后我们重新检测各个卧室的甲醛浓度。结果见下表:

繁荣路别墅室内空气复测结果:

果不其然,甲醛浓度大幅下降,只有铺设了拼花地板的主卧室还略微超标,其余房间均合格。由此可见,在装修过程中我们除了关注装修材料的质量和环保性,同时也要注重所选软装饰的质量。

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都希望把家里装修的漂亮一点豪华一点,因而想尽办法运用各种材料来装饰新家。但是从健康和环保的角度出发,我们提倡简洁设计,减少各种装修材料的用量,降低污染物的累加效应,是装修设计中控制室内环境污染源的一项重要措施。简洁设计就是按照简洁、实用的原则进行设计,不设计一些华而不实,既浪费资源,又影响日常生活舒适程度的装饰项目。

2.4 案例4

某住户室内空气检测结果:

该住户同样是新装修,但是采用了最简单实用的装修方案与装修材料,装修结束仅仅两周后,进行了检测,参考指标全部合格。可见,装修越简单,引入的污染物就越少,对健康影响就越小。

从上述4个案例中,我们还有一个惊喜的发现,不论是豪华装修的别墅,还是简单装修的新居,苯在室内空气中的含量都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苯是致癌并且有遗传毒性的,我们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苯作为油漆和涂料的溶剂,可见,生产厂家在这一点上做的还是比较到位的。

3 结语

装饰装修材料是室内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不合格的装修材料更是造成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罪魁祸首。综合全国各地对装修材料的检测通报,污染物含量超标和物理性能不达标是当前不合格装修材料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面对良莠不齐的建材市场,如何在装修设计中合理选择装修材料,对于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材料的选用要考虑两点:尽量减少使用可产生严重化学性污染的材料,如溶剂型油漆、化纤地毯、胶水、密度板等;多使用无机材料,无机材料大部分都是无害、安全的,如各种工艺玻璃、金属、铸铁等。在选用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人造板材、涂料以及胶粘剂等常用材料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住宅装修的要求,设计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绿色装修材料。人造板材包括胶合板、细木工板(俗称大芯板)、纤维板、复合木地板等,是造成装修工程甲醛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在设计选用板材时,一定要选用游离甲醛含量和释放量为E1类的板材;同时,不但要把好装修材料关,也要选好一些布艺纺织品等的软装饰材料。

虽然我国当前由装修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但是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从装修设计之初即对装饰装修材料的质和量进行严格控制进而达到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目的,同时规范和改进施工工艺,广泛开展竣工质量检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低污染的“绿色”装修一定能够进人千家万户。

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文2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环资委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先后赴杭州、宁波等8个市开展立法调研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实地考察,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收到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于9月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机动车排气是大气环境中氮氧化物、颗粒物的主要来源,是引起城市灰霾现象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我省各地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至2013年6月底已达1338万辆,全省单位路面机动车保有量居全国各省之首。机动车排气已成为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危害居民身体健康的主要环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只作了原则规定,难以满足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资委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等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可行,建议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时,环资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职能部门的职责问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环保、公安、交通、质检、工商等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增加商务部门在组织合格油品、机动车强制报废行业管理中的职责。另外,我省不少市、县(市)成立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承担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的具体工作。为了明确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建议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的规定。

二、关于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问题。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到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增加环保标志管理的核心内容或总体原则,提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细化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要求。

三、关于执行排放标准问题。据预测到2015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将达1800万辆,与此相关的空气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将对我省可持续发展构成严峻挑战,有必要实行更严格的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用机动车制定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排放标准和黄标车的认定标准等内容。

四、关于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问题。群众出行方式的选择和机动车使用者的驾驶习惯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有重大影响。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内容。即通过多种形式的媒体宣传和绿色环保活动,对社会公众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倡导绿色出行,并鼓励对机动车违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关于对外省牌照车辆的管理问题。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在本省使用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而目前实际情况是,有大量外省牌照的机动车在我省境内长期使用却缺少有效监管,特别是一些外地载货汽车、挂车、专业作业车,是排气污染的重点对象。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我省营运的外地车辆实行排气污染监管的内容。

六、关于优化城市交通问题。城市的交通状况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有着密切联系,交通堵塞会增加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加剧城市的空气污染。公交车、轻轨等交通出行方式,运输效率高,总污染排放量小。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优化城市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等内容。

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文3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水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市容、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工商、安全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相关规划、政策、计划制定和实施中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因前款规定的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第八条 本市通过经济、金融、技术等措施,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省建立长三角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重大事项。

本市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周边省、市、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优化长三角区域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协同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完善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协调跨界污染纠纷,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后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对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违法情况突出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整治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全市和各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的湿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和严格保护。

本市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

市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行动指南,指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对本市生态保护地区,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经济补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确保补偿资金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九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听取环保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和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动清洁生产。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将排放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产业园区内。

第二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纳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

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可以采取差别电价、差别排污收费、限制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等措施。其中,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的要求,实施清洁化改造。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企业对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各个环节实施绿色改造,提升全产业链的污染预防和控制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绿色建设技术应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设公交专用道、非机动车道等交通设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本市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市交通、绿化市容、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公共交通、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清洁能源替代推进方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率先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厉行节约,使用节约资源、节约能源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电子化办公。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推进绿色办公的指导。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

第二十五条 本市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政府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组织居民开展捐赠、义卖、置换等活动,推动居民闲置物品的再利用。

第二十六条 宾馆、商场、餐饮、沐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物品奖励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市旅游、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结合本市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拟订本辖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按照公平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史排放情况等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排放水平以及排污单位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对未达到行业平均排放水平的排污单位,严格核定其排放总量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总量管理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的,应当停产。

本市推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市和区环保部门在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生态承载能力、行业排污总量等因素。

第三十条 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天,不计入审批期限。

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简化。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乡、镇或者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务的;

(三)未按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集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本市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完善交易规则。

第三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测或者自动监测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排污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

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环保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应急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市推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可能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

(三)排污单位申请排放国家和本市尚未制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

排污单位与环保部门签订污染防治协议,并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环保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

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二)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重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政策措施不力的;

(三)未完成重大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对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大气环境监测、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噪声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排污单位关闭、搬迁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未处置的污水、有毒有害气体、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应当签订委托治理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委托治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市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石油、化工、钢铁、电力、冶金等相关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 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或者采取降尘措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市逐步淘汰高污染机动车。本市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相关托运单位应当在托运合同中明确要求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运输活动。

船舶在上海港口水域航行、作业、靠泊时,应当符合本市船舶排放相关要求。进入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需要转换燃油的,应当记录燃油转换信息。船舶进港靠泊,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靠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道路扬尘污染及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水务部门应当负责推进排污单位污水纳管工作。排污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应当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排污纳管要求,由水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黄浦江及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

第五十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农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应当责令土地使用者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修复责任。

储油库及加油站、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等经营企业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

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或者开展土壤修复。工业用地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用地转为居住、教育、卫生等用地,且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予以修复。具体规定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市环保、农业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市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止污染土壤、水体。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养殖环节投入品。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底泥用于农业生产。

非农业用地转变为农业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经评估符合农业用地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二条 本市加强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

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剂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开展环境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微生物分类鉴定、特性检测和环境保护研究或者评价的能力,并根据有关技术导则进行评价。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应当使用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

第五十三条 本市采取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其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产生单位应当在资源化再利用前组织技术论证,并将技术论证报告、再利用方案、去向等内容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再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危险废物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境外或者外省市的危险废物以及不作为生产原料的其他固体废物转移到本市。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拟退役或者关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在退役或者关闭前三个月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核准,并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第五十四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区环保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行政许可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期间,规定一定区域禁止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居民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探伤源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禁止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

在本市从事移动探伤的单位应当在开始作业十日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对移动探伤源建立实时定位跟踪系统。

发现无主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应当立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贮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市或者区财政负担。

第五十六条 设置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设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确保环境中电场、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

第五十七条 本市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

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由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

市和区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地址、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有关信息。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平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的环境保护信息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归集,并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

(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前款规定的环境信息。

第六十条 本市规划编制部门在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示施工期间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本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市和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集、记录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等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环境信用信息,并定期进行信用评价。环境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市环保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用奖惩机制,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本市推动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垃圾处置等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公众介绍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本市推动发展环保志愿者组织,鼓励环保志愿者及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推动绿色生活方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本市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七)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未依法备案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或者未对相关污染物以及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措施的,由环保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船舶进入上海港口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使用岸电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船舶运输剧毒化学品进入黄浦江或者其他内河水域,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修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修复的,可以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相关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报告监测结果,未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或者未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防渗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危害的,责令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未进行环境安全评价提供微生物菌剂的;

(二)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擅自使用未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单位在资源化再利用前未组织技术论证或者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再利用单位接收未经备案的危险废物或者未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人口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探伤源库的;

(二)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

(三)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活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对于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责令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活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致使环境中的电场、磁场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和防护要求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排污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通知向其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中止对排污单位供电。

第八十六条 为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合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出租场所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承租人的有关信息。出租人拒不配合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违法排污行为之一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理外,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

(四)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八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本市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限产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情节严重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的意义环境保护(简称环保)是在个人、组织或政府层面,为大自然和人类福祉而保护自然环境的行为,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保护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做好综合的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让人们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概念。自1960年代起,环保运动已渐渐令大众更重视身边的各种环境问题。

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增强节约 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文4

关键词:棉浆粕 排污水 地下水环境 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6(a)-0134-02

棉浆粕作为一种纺织、轻工造纸、化工工业的原料,有其广泛的用途。棉浆粕生产属于污染较严重的行业,因其需水量较大,生产工艺过程相对排放大量废水,包括蒸煮工序排放的黑液、打浆及浓缩工段废水、氯化漂洗排放的中段废水。生产废水污染严重,特别是黑液含高浓度COD、BOD、SS、色度等。目前对黑液治理国内尚无特别有效的方法,新疆目前个别棉浆粕生产企业由于污水治理技术及成本等原因,屡屡造成废水不达标排放,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甚至造成大面积农田污染。浆粕废水超标排放也是目前新疆轻工行业的主要环境问题,造成的后果严重,直接影响人民生活和农牧业生产。本文就排放污水量较大的新疆某棉浆粕公司生产为例,对污水排放方式、去向及对水环境的影响作一简要分析。

1 棉浆粕废水特性

棉浆粕在生产过程中蒸煮、打浆及浓缩、氯化漂洗工序都排放大量废水,蒸煮工序排放的黑褐色碱性废水称为黑液,打浆和酸氯漂洗排放的酸性废水称为中段废水。棉浆粕的生产过程与造纸工业的制浆过程相似,只是由于产品的用途不同,质量要求不同,因而在生产工艺上有所差别。浆粕生产工艺从总体上来说具有“重蒸轻漂”的特点,蒸煮是整个生产过程的基础,漂白是蒸煮的继续深化。通过蒸煮,在降聚的同时,又要尽可能减少甲种纤维素的损伤。并要最大量的去除非纤维素杂质,破坏形态结构。通过打浆、氯化、漂白进一步去除色素、木质素、半纤维及其他非纤维素杂质。总之浆粕的生产实质上是一个纤维的纯化及聚合度的调整过程。从棉短绒到浆粕成品,经过一系列的物理化学变化,达到以降聚提纯、改善和提高反性性能的要求。

经过碱法蒸煮后的棉绒浆含有大量的黑液,以本案例5万t/年浆粕生产线为例,黑液排放量为4695 m3/d,其水质特点为碱度高、色度深、COD、BOD浓度高。除黑液外,打浆、粗选、漂白、洗涤等一系列后加工处理,形成的废水(俗称白水)生产上往往合混在一起排放,这股废水的所含污染成份主要是残余的蒸煮液成份,漂洗添加的漂白剂、酸液和少量短绒纤维。这部分废水排放量为5065m3/d,水质特点表现为:主要污染物含量明显低于黑液,有机物浓度极低、呈微酸性、仍然有较低的色度。本案例废水水质见表1。

2 项目概况

本案例厂址位于新疆塔城地区某镇,镇区西侧1.5 km,呼一克公路南侧200 m。属改扩建工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规模为5万t/a棉浆粕的制浆车间和抄浆车间、日处理10000 m3污水处理工程、3×75 t/h锅炉房等辅助公用工程、办公室、职工宿舍等相应办公生活设施。总占地100亩。

本案例5万t/a棉浆粕生产线工艺废水排放量为9760 m3/d,包括黑液4695 m3/d、打浆、粗选、漂白、洗涤等混合白液5065 m3/d。

按照企业与环保部门联合制定的排污方案,厂内治理达标废水经管道输送排放。排污管首先在厂区西北侧穿越呼克公路,向北沿排碱渠、沙荒地穿越10 km农区达到雷家庄附近的玛纳斯河,在该处跨越玛纳斯河抵达北岸,再向北偏东通过约3 km新开荒垦区继续延伸进入沙漠,最终将废水排放到荒无人烟的沙漠作为生态用水,排污管线总长约20.9 km。

3 废水排放方案对比分析

目前,新疆许多棉浆粕生产企业目前最常用的排污方式就是将生产废水通过排水明渠排入附近低洼的沙沟或荒地,通过在沙沟存放和径流过程中自然蒸发渗漏消耗。但此种方式对于大量排放废水的浆粕企业来说并非**途径,主要原因为排水明渠沿线分布大量农田,沿线农民擅自开挖明渠放水灌田,造成农田土壤污染,废水经渠道下渗污染沿线地下水环境。

从厂址排污明渠沿线土壤地质情况来看,排污工程途经地带第四纪覆盖物巨厚,沿线地层为第四纪上更新世、全新世冲积物,洪积亚粘土、粉土、粉砂,第四纪全新世风积粉土、粉砂。下部玛纳斯河以北进入荒漠区,有半流动沙丘分布,风沙活动频繁,地表土壤干燥,颗粒细小,进入沙漠地带是连绵起伏的沙丘。虽然排污沿线土壤有一定的隔水性,但潜水埋深较浅,普遍只有3~4 m,废水长期渗漏,在遇到局部地下水超采形成的水位下降漏斗时,必然会污染中下层承压水,而该区域中下层承压地下水是人群生活的主要水源,一旦受到污染将造成极大影响。

本案例浆粕厂区域向北邻近古尔班通古特沙漠,而且地势南高北低向沙漠延伸,可通过地势重力使废水排向沙漠。所以最后采用输水管道将废水密闭排往北部沙漠腹地,可避免对管道沿线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同时废水并可作为荒漠的生态用水,改善荒漠生态环境。规划建设管道总长20.9 km。

4 废水排至沙漠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废水处理排放方案,浆粕厂在生产时,废水经厂内10000 m3/d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管道输送排放到北部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可消除对排污沿线农业生态区的环境影响,杜绝影响沿线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纳污地深入沙漠,远离人群,周围没有敏感的环境保护目标,对于所排放的达标废水而言,在下渗的过程中由于土壤的截留、物理和化学吸附、化学分解及沉淀、微生物的氧化降解等作用而被部分去除,对地下水影响较小。同时由于达标废水的排入,有利于荒漠植被的生长,在一定程度上对局部生态环境有改善作用。

在管道渗漏状态下,根据本案例排污工程区域污染物滞留因子、包气带和含水层相关参数(部分参用类似地区资料),模拟计算结果显示:排污管道若以流量1%或10%的比例渗漏时,污染物COD进入含水层后迁移速度较慢,1年最大迁移距离仅为150~200m,超标范围纵轴向仅为50~100m;5年最大迁移距离为600m,超标范围距纵轴向均为400m,超标浓度值随泄漏量及时间的增加而呈上升趋势,但纵向扩散不明显。

地下水污染范围主要集中在排污管泄漏点附近的地下潜水含水层,且污染物在此泄漏点处的地下水中积累,对其下游地下水影响较小。

在污水处理装置发生短时事故状态下,超标废水甚至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北部沙漠中的纳污地,由于水质污染严重,不能被野生植物利用,失去其在荒漠中生态用水的功能。此外,沙漠区地表为松散的细砂或粉砂土,渗漏性很强,对污染物的吸附截留率较小,所以污染物会较容易随废水渗入到地下潜水层。纳污地选在沙漠内部,周围及下游均为浩瀚的古尔班通古特沙漠,所以事故状态下废水排放到预定纳污地,虽然对环境不利,但不至于造成环境灾害。

在新疆特殊地理环境下,废水通过长距离管道排至沙漠的的方案将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降到了最低,这种废水排放途径是完全可行的。

5 结论

目前,环境与发展问题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重点关注的焦点,环境保护在当今已成为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同进也面临着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工业污水超标排放,已严重危害到城市环境和居民的生活饮水条件。本案例的关键在于解决工业污水的出路问题根据环保要求,将本案例的污水长距离管道输送至无人荒漠区,保证城镇周边及下游饮水安全,也是保证城市及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例中把沙漠作为达标废水纳污地。这样不但解决了工业污水无处排放的问题,还可以改善荒漠生态条件,这对于资源的二次利用和环境保护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资料

[1]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案例教材[M].

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文5

一、基于教材,结合生活实际,在理论教学中引入环保教育

现行的中学化学教材从不同的角度建立了与绿色化学内涵相一致的基本体系,从环境保护角度介绍了环境污染、三废、大气污染物、酸雨、温室效应、光化学烟雾、固体废弃物、重金属盐污染等,也十分重视有关的环境化学知识。如在学习“氯气的性质和用途”时,在肯定氯气作为漂白剂和消毒剂产生巨大效益的同时,还介绍了氯气作为自来水消毒剂与水中的有机物作用产生有致癌作用的有机衍生物。教师要抓住教材中与环境有关的知识点,将化学课堂知识与社会生活联系起来,列举一些污染给人带来危害的典型事例,让学生充分认识环保的重要性,加深对绿色化学理念的理解,有效提高学生的绿色化学意识和环境保护的使命感。

二、拓展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环保意识的渗透

如用铜和硝酸为主要原料制取硝酸铜,学生主要设计出下列三种方案:(1)3Cu+12HNO3(浓)=3Cu(NO3)2+6NO2+ 6H2O;(2)3Cu+8HNO3(稀)=3Cu(NO3)2+2NO+4H2O;(3)Cu+O2=2CuO;CuO+2HNO3=Cu(NO3)2+H2O。由此可以看出,理论上制取3mol硝酸铜,方案 (1)、(2)、(3)所消耗的硝酸分别为12 mol、8 mol、6mol,产生有毒气体NOx的量分别为6mol、2mol、0mol,其原子利用率分别为188/(188+92+36)×100%= 59.5%,564/(564+60+72)×100%=81%,376/(376+ 36)×100%=91.3%。分析可知,方案(1)消耗的硝酸最多,生成的污染物最多,原子利用率最低,是最差方案;方案(3)消耗的硝酸最少,不产生污染环境的气体,原子利用率最高,是**方案。同类并举,选择渗透。

又如氮的固定有三条途径:人工化学固氮,豆科植物和苜蓿根部根瘤菌的生物固氮,雷雨时的闪电固氮。而人工化学固氮能耗高且工艺复杂,生产过程中易产生大量“三废”而严重污染环境。故研究如何像植物根瘤菌那样不消耗能源、不需大量厂房和机械设备并对环境无污染的生物固氮,是化学家们不懈追求的“绿色化学”目标。同归殊途,优化渗透。

三、在实验教学中贯彻环保观点

在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中,都会产生废气、废液、废渣,这些问题的处理过程是培养学生良好的环保行为习惯的好机会。教师应仔细研究教材和教学大纲,研究教材中的演示实验和学生实验,对有些实验可以进行改进,将有毒、有污染的物质换成污染小的或无污染的。如无法改进的、实验尾气不易处理的或污染较大的,可以在网上搜索相关的实验视频,利用多媒体展示实验过程以减少污染。学生分组实验时应尽量避免接触有毒或有污染的气体。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针对某些演示实验和学生实验产生的有毒、腐蚀性尾气,给学生讲解在这些实验装置之后都应增加尾气吸收或处理装置。例如结合氯气教学过程,介绍案例: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军将氯气投入作战,使法军 5000 多人死亡,15000多人中毒致伤。以此让学生了解其毒性的危害,而相关的实验就选择用多媒体展示,并通过学习氯气的性质引导学生设计进行尾气处理以减少环境污染。

四、结合社会实践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

以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污染为例,让学生通过社会实践真正地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例如针对白色污染,可让学生通过调查了解塑料制品的使用状况,然后组织学生讨论在日常生活中怎样减少白色污染。例如电池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用品之一,但它们对自然界的危害也是不可忽视的。为了防止汞、铬污染,倡导使用环保电池,在日常生活中不随意丢弃废旧电池,尽量使用充电电池,将废旧电池投入可回收垃圾箱等。采用这种与生活贴近的内容丰富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既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又可以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

化工环境污染案例范文6

今天,我们召开全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今年全省环保局长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下一步我省的环境监督执法工作。就环境监督执法召开全省规模大、规格高的会议,这在我省环保系统是第一次,期间还同时举办环境监督管理培训班,目的就是在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各级环保部门对监督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整合力量,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充分发挥监督执法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污染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提高我省环保监督执法工作的水平。

一、近年来我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的情况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环保系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保护与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标,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环保审批制度改革和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加强环境监督执法,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等多项环保专项行动,取得了环境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新突破,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加强法制建设,为建立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打基础

我省环境立法工作不断加强。去年,省人大先后颁布了《*省环境保护条例》、《*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深圳市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好环境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修订环境许可工作程序,制定工作规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积极探索,在健全完善执法机制方面有新进展。一是初步建立了与其他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保护执法部门除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公安、经济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以及各级政府,因此,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各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的职责,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将可以堵截环保违法行为查处的漏洞,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各地在执法年活动中,根据本地的实际开展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的积极探索。如深圳市环保局联合安监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估,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联合工商部门开展了对无证经营单位的清理行动,将23宗无牌无证企业移交工商部门进行处理;联合公安部门,大力查处收集、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并将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合执法活动相结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有毒化学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案件,在依据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的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统计,全省建立了环保案件移送制度的有15个市,共移送案件430个。

二是环保部门整体执法机制已初步形成并已显示出其威力。环保系统内部互动,上下级联动的整体执法机制已经形成,执法力度明显加大。如省环保局加大了直接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力度,对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受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不能查处的案件直接查处,有效地遏制了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执法的现象。而深圳市则建立了市、区环保部门整体执法机制,开展市、区、街道办三级联动,定期开展市、区环保部门联合的执法检查和交叉检查,以统一市、区环保部门的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与此同时,为全面掌握各区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市环保部门还组织开展了对各区环保部门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的稽查,通过稽查表扬先进,鞭策落后,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环境监督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是内部执法及执法监督程序日趋完善。大部分市、县环保局均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分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了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程序。如省环保局修改完善了案件查处程序,明确了职能,缩短了办理的时限,提高了案件查处的效率。完成了《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技术指引》系列之一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技术指引》的编写工作,加强了对地方执法的指导。一些以前执法较为薄弱的地方环保部门也通过制定程序,明确职责,使得整体的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珠海市环保局颁布了《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建立了合法性审查机制,避免作出的行政行为出现违法。汕头市环保局则在市政府的指导下,开展了环保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通过市政府验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开展,为确保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提供了保障。

四是创新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在环保执法年活动中,各地环保部门除了加大日常巡查的频次,加大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之外,还创新执法方式,执法力度明显加大。如佛山市采取了“驻厂监管”手段,提高执法的有效性。佛山市禅城区环保局成立专责小组,对区内40家印染类重点污染企业采取驻厂监管措施,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执法个人,从“管帮促”三方面入手,既当“警察”又当“医生”,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而河源市环保局在查处一些大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领导通报有关执法情况,加强联系沟通,取得市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减少行政干预环境执法。深圳市环保局在环保“子夜行动”中,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策划和连续报道,新闻媒体追踪报道了不法企业的各种违法伎俩并对违法企业进行曝光,对心存侥幸心理的违法排污企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佛山市环保局联合新闻媒体组织“零点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及时曝光,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我局还以工业园区、火电厂和重大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调研,分别报请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省化学制浆、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意见》,向省政府讲了《关于促进电力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报告》、《促进南沙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的意见》、《关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情况的报告》等专题报告。这些工作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既得到了强有力的支持,促进了一些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又理清了加强我省环境监督执法的思路,相得益彰。同时,还印发了《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方案》、《省控重点污染源信息分布方案》和《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统一思想、协同作战。

(二)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逐步加强

我省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不断加强。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部实现了空气质量日报,与香港合作建成了包括16个子站的珠三角空气质量监控网络,新建成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同时还组建了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网络。我省自*年开始安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其中深圳1998年开始安装),*~*年处于初步实施阶段,*年此项工作开展迅速。120家省控重点污染源中,去除列入“两控区关停名单”的6家企业和另外2家已经关停的企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的企业有62家,省控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安装率为55.4%,仅安装废气中烟尘或废水中流量监控指标的有15家,已实现与环保系统联网的企业有32家,联网率为28.6%。全省有19个地级以上市、78个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已更名和纳入依照公务员管理系列,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如期推进,深圳市监察支队率先通过了国家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验收。

对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通过加强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和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逐步加强重污染行业监督管理,去年经省政府同意分别下发了电镀和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目前已有多个市按省里的要求启动了其它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同时,积极推动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制定了全省120家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了占全省污染负荷50%以上的95家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情况。佛山市对37家重点污染源安装了在线监控装置,广州市56家重点企业中有22家46台锅炉安装使用了脱硫设施,东莞市关闭拆除水泥企业34家,云浮市完成了24家水泥企业和*多家石材企业的污染治理。

针对我省公路、电信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环保问题,我们会同省交通厅联合召开了首次全省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会议,联手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省局被省政府授予“全省地级市通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突出贡献单位”称号;还召集了省级三家电信公司有关领导召开了加强电信项目建设环境管理座谈会,督促他们切实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与要求。

(三)各项重点执法行动卓有成效

我们以省控重点源全面达标为突破口,以环保专项行动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清理为重心,以钢铁、水泥、电解铝、高尔夫球场等重点行业清理和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为重点,深入研究、精心组织、积极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行动,深入开展“环保执法年”活动,加大了环境执法力度

为实现我省环保执法工作的新突破,加强环境监督执法力度,省环保局将*年定为“环保执法年”,印发了《*省“环保执法年”活动工作方案》,并于*年5月召开全省环保局长座谈会,对全面开展“环保执法年”活动的工作作出了部署。各地按照省的部署积极开展工作,普遍成立了环保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环保执法年活动工作方案,认真扎实地开展环保执法年活动各项工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局)的决定在全省范围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的专项行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多项专项执法检查是去年“环保执法年”的重要内容。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就是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地方政府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以及蓄电池行业污染等问题。省政府于去年4月和6月份别召开了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首次全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布置。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环保执法年活动”的工作部署,在全省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等多项环保专项行动,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建设、违法排污企业,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去年,全省共出动检查人员86000多人次,检查企业44000多家,取缔、关闭、淘汰企业705家,停产、限产、限期治理企业388家,立案查处企业2600多家。为了扩大专项行动的影响,各级环保局及时公布了一批排污不达标的企业,对30个环保老大难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公开曝光违法案件447宗。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环境监管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工作共对9755个列入清理范围的项目进行了清查,其中在建项目6264个,总投资7149亿元,拟建项目3491个,总投资4847亿元。对清查出的40个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有7个项目作“停止建设”处理,26个项目作“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处理,7个项目作“取消立项”处理。

执法年活动方案布置的固体废物管理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也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对全省原有的108家进口废五金定点企业进行了检查、考核、验收,经整顿,各定点企业共投入五亿余元,整改厂房,完善有关制度和废物处理设施。经验收考核,对10家验收不合格的定点企业取消了定点资格。经过整顿,全省进口废五金利用经营和环境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二是对持有*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110家企业按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标准重新核发许可证,对21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通过核发新证,促使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认真整改,防治污染的水平得到了提高。三是会同省卫生厅开展了医疗废物专项检查,打击非法回收医疗废物行为,查处吴川市非法回收一次性医疗废物单位11家,将收缴医疗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由于各级环保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全省环保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解决了一批反映强烈的环保问题,查处了一批典型的环保违法案件,清查了一批违规开工的建设项目,清理了一批违反环保法的“土政策”,促进了环保执法机制的创新和完善,全省环保执法队伍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基本实现了环保执法年活动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省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得到了国家环保总局的充分肯定,省环保局等5个单位被评为全国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先进集体,全省有21位同志被评为全国先进个人。

(四)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新污染源

近年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加强。*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国家环保总局也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等规章制度,省环保局也为适应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规范和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环评单位管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三同时”验收、上市公司核查及省重点源全面达标等五方面工作的制度、规范、程序、指引等进行了增订、修编,共制订相关制度文件16项(件),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效能。并着手修订我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今年1月报经省政府同意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对于全省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保护管理、健全公众参与、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管理等方面对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前置审批,坚持依法从严审批的原则,坚持建设项目管理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以清洁生产、优化产业结构为条件,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相结合,采取“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等措施,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增产减污的目标,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加强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集中功能和集中治污,避免因布局不合理造成环境影响。我们还加强施工期环保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试点,清理多年来为完善验收手续的项目,严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从而加强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同时,各级环保部门结合国家和省的审批制度改革,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方法,积极推进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改革,简化审批程序,在提速增效方面下工夫,提高办事效率。

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和决策的科学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省局去年4月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加强自律,并讲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制度、加强环境影响报告质量的监督、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信息、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和通报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构建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监督机制。

(五)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行风建设,工作作风明显改进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两个条例”,积极开展“三树立、五落实”和“行风评议回头查”等主题教育活动,坚持把学习教育活动与改进机关作风结合起来,与加强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与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结合起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去年全省环保系统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保审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各项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结果公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前公示和验收公示等制度,以增加信息披露和环境监督的透明度为手段,通过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典型环境问题、公开环评单位考核信息、重点工业源排污达标状况、审批听证等形式,促进公众参与,强化监督。强化环保社会监督。推行窗口办公制度,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查询和回复。省局开发研制了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和办公自动化软件,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通过一系列的主题教育活动,全省环保系统广大干部进一步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有了明显的改进。

我省污染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监管不力,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环保管理中,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和漏管漏批建设项目、违法排污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次四会南江工业园发生的水污染事件就是典型。上个月,北江发生了一次水污染事件。事件发生后,省、市、县三级政府和环保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迅速查明了污染源,有效的控制了污染,并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防止了污染事态的蔓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这次事件处理过程中,两地四方积极配合,迅速查明了事件发生的原因,原来是四会南江工业园一个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化学品处理不当而引起泄漏所致。同时,通过这次污染事故,也查出了一铝材厂、一稀有金属有限公司、一电镀厂及污水处理站有直排、偷排行为,一环保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法回收利用电镀污泥。这次污染事件暴露出我们环保监管不到位,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的问题。二是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审批后,未能及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对“三同时”的监督检查不够,特别是项目施工期的环保管理更为薄弱,大部分建成投产的项目没有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如茂名热电厂和云浮市粤鹰水泥厂等违法违规行为。茂名热电厂1号和2号锅炉燃烧水煤浆工程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没有经过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运行,环境违法行为严重,我局已现场查处,并令其停止1号锅炉和2号锅炉工程项目。云浮市粤鹰水泥有限公司一条日产2500吨的新型干法旋转生产线申请试验收,县环保局没有到现场核查就出具了同意试产的意见,并且市环保局也同意试产,但省环保局到现场检查时发现工程正在施工,主体工程和环保设施均未完全建成,居民的搬迁问题也未解决,不符合试生产的条件。三是一些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仍未能得到有效处理。如10个国家挂牌督办环境问题之一的韶关市大宝山地区违法采选矿污染等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尚需狠抓落实。四是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较为薄弱,污染源基本信息管理、环保队伍自身监管能力有待提高。揭阳市电镀工业园的环境管理问题就暴露出这些问题。揭阳市电镀工业区建设前没有认真做好规划,选址不合理,并且也没有做环评手续。该工业区于96年投产,电镀废气无治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群众多次投诉。去年9月,许德立副省长对揭阳市电镀工业区环境污染问题作了重要批示,李清局长还亲自到了现场,讲了近、远期的整治要求。今年3月,我局再次组织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揭阳市电镀工业区进行了突击检查和废水采样分析,9项监测指标有4项超标。该工业区选址不当,我局将督促揭阳市政府和环保部门依法责成其易地搬迁。对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要逐步加以完善和解决。

二、今后要重点抓好的几个方面工作

按“规划调控、环评规范、监督到位”的执法思路,结合《*省环保条例》、《*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和《*省环保规划纲要》的实施,以强化工业园区、重污染行业、重点污染源监管为突破口,通过信息化建设推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为建立起以排污申报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为核心、排污在线监控为保障、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逐步实现工业进园、产业进区、集中制污、总量控制的目标,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重点:

(一)完善法制建设,落实各项制度,规范监督管理,建立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规与制度,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经省府同意、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以区域、专项规划环评为重点,完善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制度,加大政务公开与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有关环境监督各方面的制度、规范、标准等,推广施工期环境监理试点经验,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同时,抓紧修订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并积极配合国家环保总局制定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控制法规及地方的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和完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

(二)突出重点,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监管

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统一规划及定点工作。要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污染行业定点基地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督促国家和省批准保留的开发区(102个,去年为490多个)在*年底前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凡是不符合经批准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和开发行为,一律不得审批。理顺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体制,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由所在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无论多大的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环保局、环保办都是不合法的,因为法规上没有赋予其环境监管的职能。各地要依法收回违法委托、下放到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属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权限。

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环境管理。切实做好山区、水源保护区和*、韩江、鉴江、榕江、练江等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防止产业转移造成污染向东西两翼和山区转移,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制定并组织实施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方案,加强*三角洲地区、酸雨控制区城区、近郊区电厂项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支持在有环境容量和条件的地区建设大中型电力骨干项目。

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化学制浆、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发酵和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环境管理,做好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年底前完成除化学制浆外其他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及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环保局审查(批)后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加强对放射源、输变电、通讯等电离、电磁辐射项目环境管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老百姓环保意识的增强,近几年对放射源、变电站、通讯设施辐射的投诉也日益增多,因此,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应切实做好可能产生辐射环境影响的公路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辐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

(三)严把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关,严把环保准入关

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以下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环境标准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10类项目不予审批: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②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③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④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⑤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⑥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⑦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⑧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⑨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⑩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治污保洁工程和碧水、蓝天计划及主要江河、重点流域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扩、改项目。同时,对环境质量超标的地区,实行超标污染物总量削减的项目审批制度,不批准建设导致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的项目。

去年国家实施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使我们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在制度上、程序上都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面对问题,克服困难,理顺关系,配合和尽快适应新的投资审批决策体制,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质量和审批效率。

(四)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不断完善执法机制

中纪委五次全会将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作为今年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之一,我们要抓住这个契机,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专项行动,下大力气整顿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重点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污染饮用水源等突出问题。要认真贯彻实施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要追究违法单位的法律责任,更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要不断完善执法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与其它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环保案件移送制度,堵截环保违法行为查处的漏洞;要健全环保系统互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上一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执法情况的稽查工作并完善制度。要重视环保执法队伍的建设,通过加强行风建设、法律知识培训、执法人员操行考核、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和加强社会监督等措施,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现阶段,在环保执法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县一级执法的力度、水平不够,希望各级环保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此次会议精神,不要违反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有关规定。

(五)加强和完善基础工作,提高监管能力

全面实行排污申报登记。积极推进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申报“三表合一”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部门制定的企业编号,全面实行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摸清工业污染源排污现状,建立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动态管理档案和动态管理系统,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申报登记的基础上,认真核定排污量,足额征收排污费。

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行联网监控。按照全面达标的要求,*年底前完成120家省控重点源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安装,同时建立省环保局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联网监控;*三角洲地区占当地排污量80%及各地级市占当地排污量50%以上的企业,*年底前逐步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全省联网;全省125MW以上火电厂全部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建立在线监控系统,与省环保局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六)推进信息化和廉政建设,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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