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方程范文1
新课程的改革,使得小学的知识要体现与初中更加的接轨,五年级上册第四单元“解简易方程”中进行了一次新的改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解简易方程的教学反思,望大家喜欢。
解简易方程的教学反思范文一学生经历由天平上的具体操作抽象为代数问题的过程,能用等式的性质(天平平衡的道理)列出方程,对于解比较简单的方程,学生并不陌生。
比如:x+4=7学生能够很快说出x=3,但是就方程的书写规范来说,有必要一开始就强化训练,老师规范的板书,以发挥首次感知先入为主的强势效应,促进良好的书写习惯的形成。对于稍复杂的方程要放手让学生去试一试,这样就可以使探究式课堂教学进入一个理想的境界。
不难看出,学生经历了把运算符号“+”看错成了“-”,又自行改正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体验到了紧张、焦急、期待,成功的感觉,这时的数学学习已进入了学生的内心,并成为学生生命成长的过程,真正落实了《数学课程标准》中“在数学学习活动中获得成功的体验,锻炼克服困难的意志,建立自信心”的目标,在这个思维过程中,学生获得了情感体验和发现错误又自己解决问题的机会。老师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学生,也体现在耐心的等待,热切的期待的教学行为上,老师的教学行为充满了人文关怀的气息,微笑的脸庞、期待的眼神、鼓励的话语,无时无刻不使学生感到这不仅是数学学习的过程,更是一种生命交往的过程,学生有了很安全的心理空间,不然,他怎么会对老师说“老师,我太紧张了”,这是学生对老师的信任和自己不安的复杂情绪的表现。反思我们的教学行为,如果在课堂中多一些耐心和期待,就会有更多的爱洒向更多的学生,学生的人生历程中就会多一份信心,多一份勇气,多一份灵气。
解简易方程的教学反思范文二新课程的改革,使得小学的知识要体现与初中更加的接轨,五年级上册第四单元“解简易方程”中进行了一次新的改革。能过本次活动我课下反思如下:
1、在本课开始出示天平,提出“怎样才能使得天平左边只剩下X,而保持天平平衡”这一问题,引导学生由天平保持平衡的变化规律,推出
议程两过保持相等的变换方法,这样的过程做到了“寓知识于游戏,化抽象为形象,变空没为具体”,使学生的学习具有形象性、趣味性。
2、如果我在课前准备一些“小蛋珠”来代替演示砝码,学生会更直观的明白方程保持不变与等式一样的规律了。
要求方程的解法要根据天平的原理来进行解答,也就是说要通过等式的性质来解方程,这一方法虽然说让方程的解法找到了本质的东西,但是也让我感到了许多困惑:
1、从教材的编排上,整体难度下降,有意避开了,形如:45-X=23等类型的题目。
把用等式解决的方法单一化了。在实际教学中我们要求学生较熟练地利用等式的方法来解方程,但用这样的方法来解方程之后,书本不再出现X前面是减号或除号的方程题了,学生在列方程解实际应用时,我们并不能刻意地强调学生不会列出X在后面的方程,我们更头痛于学生的实际解答能力。在实际的方程应用中,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很显然这存在着目前的局限性了。对于好的学生来说,我们会让他们尝试接受--解答X在后面这类方程的解答方法,就是等号二边同时加上X,再左右换位置,再二边减一个数,真有点麻烦了。而且有的学生还很难掌握这样方法。
2、内容看似少实际教得多。
难度下降后,看起来教师要教的内容变得少了,可以实际上反而是多了。教师要给他们补充X前面是除号或减号的方程的解法。要教他们列方程时怎么避免X前面是除号或减号的方程的出现等等。
解简易方程的教学反思范文三解方程是数学领域里一块儿重要内容,在实际生活中,学会了列方程解决问题之后,很多不易用算术方法解答的习题,却能列方程很容易地解答出来,这足以说明列方程解决问题比算术法解决问题有非常明显的优越性。
今年我教的是四年级,所用教材是青岛版五四制教材,第一单元就出现了解方程的内容,这部分教材我已经教学了四遍了,按理说这第五次教学这部分内容应该是易如反掌、挥洒自如,可是面对新教材的设计,我这个五年不教学高年级的老师却有了很大困惑----本教材的教学设计打破了传统的教学方法,而出乎我预料的则是借用天平演示使学生感悟“等式”,知道“等式两边都加上或减去都乘或除以同一个非零的数,等式仍然成立”这个规律,从而使学生进一步从真正意义上理解方程的意义,并学会运用等式的性质解方程。在以前几轮教材中,学习解方程之前都是先要求学生熟练掌握加、减、乘、除法各部分之间的关系,然后利用:一个加数=和-另一个加数;被减数=减数+差;减数=被减数-差;被除数=商×除数;除数=被除数÷商等关系式来求出方程的解,就连我自己小时候学习的解方程也都是根据加减、乘除法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求方程的解的。
开始我有些怀疑,以为只有青岛版五四制这个版本的教材利用了等式的性质教学的,于是急切的打开电脑找到各种版本的电子教材翻看这部分内容,却发现各种版本的教材设计思路是一样的,都是先学习等式的基本性质,接着再运用等式的基本性质解方程。为了彻底弄明白教材的编写意图,我又找到了这几个版本的教材所配套的教师教学用书翻看,新教材编写者大致都是这样解释的:长期以来,小学教学简易方程时,方程变形的依据总是加减、乘除运算之间的关系,这实际上是用算术的思路求未知数。到了中学又要另起炉灶,引入等式的基本性质或方程的同解原理来教学解方程。小学的思路及其算法掌握得越牢固,对中学代数起步教学的负迁移就越明显。因此,现在根据《标准》的要求,从小学起就引入等式的基本性质,并以此为基础导出解方程的方法。这就较为彻底地避免了同一内容两种思路、两种算理解释的现象,有利于加强中小学数学教学的衔接。看了这些内容,我才从思想上认可了这种设计思路,原来是为了使小学教学解方程和中学教学解方程的方法保持一致。
理解了教材的设计意图,我开始强迫自己扭转老的教学思路。结果学生因为是初次接触,课堂上学习的竟是那样的有滋有味。但在后面的教学中,我渐渐发现采用等式的基本性质解方程给学生带来的竟然是局部的衔接,而存在局部的衔接对学生会更困难。从教材的编排上,整体难度虽然有所下降,却把用等式的性质解方程的方法单一化了。教材有意避开了形如a—X=b a÷x=b等类型的题目,不教学此类方程的求解方法,因为这类题目如果采用等式的性质来解非常麻烦。很显然采用等式的性质这种方法教学小学阶段的解方程目前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但在教学列方程解决实际问题时,我们又不能避免学生在列方程时,依然出现形如a-x=b和a÷x=b的方程,特别是我们不能刻意地给学生强调不能列出X在后面做减数或做除数的方程,如果这样强调,学生心中会存在很大的疑惑,当学生列出这样的方程时,我们更头痛于学生求解能力的局限性。
鉴于以上原因,课堂上我采用了新老教学思路结合使用的方法,先从教材中的新思路运用等式的基本性质教会孩子解较简单的方程,以便于日后初中学习时顺利接轨,同时对于初中学习“移项”也能顺利接收。但是面对现在四年级孩子的思维及接受能力,我再利用老教材的教学思路 “加减、乘除法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教给孩子解方程,至少这样能让我的学生会解各种类型的方程,特别是有利于孩子们列方程解决实际问题,他们不会再被“以乘代除”、“以加代减”的思路困扰着列方程,并且列出来还能顺利解这个方程。
我个人以为,这样用新旧方法结合着教学,既能让学生为以后的学习做好衔接,形成绿色的通道,同时又体现解决同一问题方法、思路的多样性。通过学生的课堂作业,我发现教学效果出奇的好。
简易方程范文2
[关键词]解方程 等式的性质 消元 检验
[中图分类号] G6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068(2016)05-015
“简易方程”是义务教育小学数学教材第二学段(4~6年级)的教学内容。《数学课程标准》(2011版)指出“要使学生了解等式的性质,能用等式的性质解简单的方程”,这就给我们教学“简易方程”指明了方向。然而,第二学段(4~6年级)的学生年龄尚小,数学知识和经验有限,对于在解简易方程中的各类变化难以掌握,若教师引导不当,往往容易错解方程。为了提高学生解方程的正确率,有些教师甚至抛开等式的性质,仍采用课改前四则运算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来教学生解方程。这样教学与课改理念背道而驰,既不利于与第三学段(7~9年级)知识的相互联系、沟通,又不利于学生构建合理、科学的数学知识体系。
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研究,我总结了一些解简易方程的教学技巧,现与大家共同分享和交流。
一、夯实理论基础,为解方程做好准备
著名的物理学家路德维希·波尔兹曼曾经说过:“理论是思考的根本,也就是说,是实践的精髓。”要顺利地解方程,首先必须深入理解方程的有关概念,明白方程就是含有未知数的等式,它的左右两边是相等的,就像天平保持平衡时左右两边完全相等一样。解方程就是要求出这个使方程左右两边相等的未知数的值,这个未知数的值就叫做方程的解。如x+5=12,只有当x=7时,方程的左右两边才相等,所以x=7是方程x+5=12的解。明确了目标之后,接下来要让学生掌握达到这个目标的途径——等式的性质。要使学生深入地理解等式的性质,教师在教学中必须借助天平做实验,并放手让学生探究,使学生明白:在天平保持平衡的状态下,无论天平的一边如何变化,另一边也必须跟着同样变化,这样才能使天平继续保持平衡。如当天平的一边增加或减少一个物体时,天平的另一边必须同样增加或减少一个相同重量的物体,这样天平才能继续保持平衡;当天平一边的物体变为它的2倍、3倍、4倍……时,天平另一边的物体同样也要变为它的2倍、3倍、4倍……这样天平才能继续保持平衡。这样教学,引导学生经历将具体形象的天平上升到等式的性质这个理论知识的过程,使学生初步构建数学模型,为解方程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针对方程的不同特点,选择最恰当的解法
小学生解简易方程容易出错的主要原因是不明白未知数在不同运算的方程中,它的解法是不尽相同的,所以不能针对各类方程的不同特点选择最恰当的解法。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特别注重引导学生掌握各类方程的不同特点,懂得选择最恰当、最容易的方法解方程。课堂教学中,我放手让学生自由探究。学生在解方程过程中,通过对解各类方程的观察、分析、比较,找到了针对不同特点的方程的有效解法。为了便于学生记忆,我引导学生编一首解简易方程的儿歌。如下:
解方程要逆消元,左右两边同时变;
加法乘法消数字,减法除法消后面;
两级混合算二级,同级混合逐消元。
1.解方程要逆消元,左右两边同时变
用等式的性质解方程时,一般采用的是消元法。那么,解方程时怎样消元呢?通过学习探究,学生明白:要消元,必须用逆运算,即加法用减法来消元,减法用加法来消元,乘法用除法来消元,除法用乘法来消元。在消元过程中,必须根据等式的性质进行,即方程左右两边必须同时加上、减去、乘或除以一个相同的数(0除外),使方程的左右两边始终保持相等,这样求出的方程的解才是正确的解。如x+26=72,要解这个方程,必须消去26。由于方程的左边是x+26,是加法运算,要消去26,就必须用减法,即减去26;同样,方程右边的72也要减去26。即:
x+26=72
解:x+26-26=72-26
x=46
2.加法乘法消数字,减法除法消后面
心理学研究表明:小学生的思维正处于具体形象思维为主向抽象逻辑思维为主的过渡阶段,抽象逻辑思维尚不成熟。在用消元法解简易方程的过程中,有时要消去的是一个数,有时要消去的是一个式,而学生往往习惯消去数字,造成误解方程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我放手让学生探究,并引导他们归纳得出结论:无论方程中的运算是加法还是乘法,都可以用逆运算直接消去数字进行解方程。如下:
86+x=126 8x=8
解:86+x-86=126-86 解:8x÷8=8÷8
x=40 x=1
当方程中的运算是减法和除法时,无论未知数在运算符号的前面,还是在运算符号的后面,解方程时都必须先消去运算符号后面的数(或式)。特别是未知数在运算符号的后面时,必须先消去未知数,而不能消去数字。也就是说,在方程的左右两边同时加上(或乘)这个含有未知数的式子,这样减法(或除法)运算的方程就演变成加法(或乘法)运算的方程,再继续求解。如下:
x-62=37 85÷x=17
解:x-62+62=37+62 解:85÷x×x=17×x
x=99 17x=85
17x÷17=85÷17
x=5
3.两级混合算二级,同级混合逐步消元
有些方程有两步以上的运算,对于方程中的两个数字该不该先算?如何算?学生对此充满了疑惑,稍有不慎,便会错解方程。因此,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引导学生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使自己在解方程的过程中少犯错,提高解方程的正确率。学生通过探究,最后归纳得出结论:如果方程中含有两级运算,特别是两个数字之间是第二级运算的,应当先计算出这个第二级运算的结果,再进一步解方程。如方程x-8×6=32,这个方程含有减法和乘法两级运算,在解方程时应先算出8×6的值,再进一步解方程。如下: x-8×6=32
解: x-48=32
x-48+48=32+48
x=80
在两步运算的方程中,当运算都是同一级运算时,先计算两个数字的值往往容易出错,应当采用逐步消元的方法来解方程,这样更容易得到正确的解。如方程x-75+25=19,方程中有两步运算,且都是第一级运算,如果采用先算两个数字的值的方法来解方程,学生容易将这一方程错误地演变为x-100=19,接着就得到了方程错误的解。对此,教师应当引导学生采用逐步消元的方法来解这个方程。如下:
x-75+25=19
解: x-75+25+75=19+75
x+25-25=94-25
x=69
又如,方程x÷10×2=100,学生也容易将这个方程错误地演变为x÷20=100。正确解法如下:
x÷10×2=100
解: x÷10×2×10=100×10
x×2=1000
x×2÷2=1000÷2
x=500
用逐步消元的方法解都是同一级运算的方程,可以有效避免运算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提高解方程的正确率。
三、及时检验,确保方程的解正确无误
《数学课程标准》(2011版)指出:“数学教学要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数学学习习惯,使学生掌握恰当的数学学习方法。”检验是数学学习中非常重要的方法之一。所以,教师要培养学生形成检验的意识,养成检验方程的好习惯,从而确保方程的解正确。学生在解方程过程中,由于方法不当或计算失误等原因,造成方程的解是错误的。这时,教师要引导学生每次求出方程的解后都要及时进行检验,即将未知数x的值代入方程中,看看方程的左右两边是否相等,如果相等,说明方程的解是正确的;如果不相等,说明方程的解是错误的。然后就要及时查找错误的原因,并重新解方程,直到求出能使方程左右两边相等的解为止。如方程x-75+25=19,学生容易将这一方程错误地演变为x-100=19后,就会得到下面的解。如下:
x-75+25=19
解: x-100=19
x-100+100=19+100
x=119
把x=119代入原方程,就会发现方程左边=x-75+25
=119-75+25
=69
≠方程右边
所以,x=119不是方程的解。
此时,教师应当引导学生认真观察,分析每一步计算的理论依据,查找错误的原因,并重新解方程。在学生得到方程的解x=69后,再代入方程中检验,看看是否正确。如下:
把x=69代入原方程,就会发现方程左边=x-75+25
=69-75+25
=19
=方程右边
简易方程范文3
关键词:小学;解简易方程;教学
一、用等式的性质解简易方程的初衷
过去在小学阶段教学解方程,依据的是四则运算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算术”的解方程思路毕竟走不了多远,一到中学就被彻底抛弃,取而代之的是等式的基本性质。既然一到中学就被取代,被彻底遗忘,为什么我们不能改变方式,寻找一条新的可持续发展的出路呢?
通过实践还能发现,以等式基本性质为依据,有利于凸显等量关系,有助于渗透初步的方程思想和初步的数学建模思想。
二、教材规避了形如a-x=b与a÷x=b的方程,作为教师怎么办
在小学,形如a-x=b的方程与形如a+x=b的方程,不论是依据四则运算的关系解答,还是依据等式基本性质解答,都是有区别的。但是到了初中,在学了有理数的四则运算之后,它们的区别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即使小学不出现形如a-x=b的方程,中学也不必补充例子作为新授内容来教。
再说,形如a÷x=b的方程,本来就属于分式方程。解分式方程需要去分母,去分母有可能带来“增根”,所以,解分式方程,哪怕你确信整个求解过程准确无误,也要“验根”,即判断你所得到的是原方程的解还是增根。这层意思超出了小学数学验算的内涵,在小学是不大可能渗透的。因此,把这个例子放到中学学习,以免小学生形成误解。这样一来,剩下形如x+a=b,x-a=b,ax=b,x÷a=b的方程,求解思路就可趋于统一:
x+a=b,x-a=b,都是在方程两边加上或减去a;
ax=b,x÷a=b,都是在方程两边乘或除以a(a≠0)。
因此,过去四种情况,四条依据,需要安排四道例题;现归结为两条依据,只需两道例题,有利于学生举一反三。而且,回避上述两种形式的方程,并不影响学生列方程解决实际问题。这也体现了列方程解决问题,常常可以化逆向思维为顺向思维的优势。
看来,实施义务教育,贯彻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数学课程标准,要求我们应当更多地考虑中小学数学教育的衔接,从学生数学学习的可持续发展着眼,分析教学内容的地位与作用。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科学发展观”,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理念的实际体现。
参考文献:
[1]陈关雄.对简易方程典型错例的思考与实践[J],教学与管理,2014(05).
简易方程范文4
关键词:密码协议;安全多方计算;矩阵分解;两方矩阵乘积协议
0 引言
多方安全计算就是拥有秘密输入的多方,希望用各自的秘密输入共同计算一个函数,计算要求每方都能接收到正确的输出(正确性),并且每方只能了解自己的输出(保密性)。
罗文俊等在文献[3]中研究了在科学计算方向上Du博士提出的矩阵乘积的安全多方计算问题,并应用该协议给出了解线性方程组,计算特征值问题的安全多方计算协议,两协议频繁的使用了安全两方矩阵乘积协议,不但协议本身较为复杂,计算效率也很低。
安全多方求和协议[4]是安全多方计算的一个基本操作,它同样适用于矩阵的求和,本文利用安全多方矩阵求和协议,给出了简单高效的解线性方程组的安全多方计算协议
1 准备知识
1.1 安全多方矩阵求和协议[4]
假设有k个用户参与计算,每个用户只有自己的私有
数据xi,他们共同希望计算,但任何一个用户都不愿意向其他用
户泄露自己的私有输入xi,
安全多方求和算法是安全多方计算的一个基本操作,基于秘密共享技术的安全求和协议描述由参考文献[4]给出。该协议思想为:m个参与计算的用户pi各自将自己的私密数据xi随机分成m份,
,每个用户pi只分别发送各自生成的xij,给相应的pj,每个用户收到所
有数据各自在本地进行计算部分和并向所有用户广播计算结果,最后每个用户只各自在本地根据广播数据再次进行求和计算,得结果
。由于协议要求的特殊性,任意一方都得到相同的和,所
以该协议只能容忍k-2方合谋。
如果每个参与计算的用户pi各自将自己的私密数据xi都是一个同型的矩阵,上述协议就成了安全多方矩阵求和协议,它是一个可以容忍k-2方合谋的协议。
2 求线性方程组的安全多方计算问题
2.1 多方安全线性方程组问题
多方安全线性方程组问题:A1有一个矩阵m1和一个向量b1;…;An有一个矩阵mn和一个向量bn;是维矩阵,是N维向量。不泄露他们各自的保密输入,要共同解线性方程组。下面我们给出协议:
2.2 多方安全解线性方程组协议
输入:A1有一个矩阵m1和一个向量b1;…;An有一个矩阵mn和一个向量bn;是维矩阵,是N维向量。
输出:得到向量x,满足
。
协议过程:
Step1 分别用和运行安全多方矩阵求和协议,分别得到矩阵和(其中Ri为阶的方阵,Si为N维向量,),满足,。
Step2 各自求解方程组,得到解向量x。
3 协议分析
3.1 保密性
两协议的保密性都建立在安全多方矩阵求和协议的基础上,同安全多方矩阵求和协议一样,它也是一个能容忍n-2方合谋攻击的协议。
3.2 计算复杂性
协议都只用到了安全多方矩阵求和协议,而安全多方矩阵求和协议只涉及到矩阵的加法运算,计算效率很高,文献[3]中的协议均用到安全多方矩阵乘积协议和多次用到安全两方矩阵乘积协议,同文献[3]中的协议相比,本文的协议效率大大提高。
4 小结
研究特殊领域的安全多方计算问题,是安全多方计算的重要内容,文献[3]中利用安全两方和多方矩阵乘积协议,给出了解线性方程组合求解特征值的安全多方计算协议,两协议使用两方矩阵乘积协议,计算效率很低。本文利用安全多方矩阵求和协议,给出了新的求解线性方程组解的安全多方计算协议和求解特征值和特征向量的安全多方计算协议,两协议只能容忍最多n-2方合谋攻击,安全性略低于文献[3]中的协议,但是两协议过程简单,计算效率很高,在某些对安全性要求不是很高,对效率要求很高的资源受限环境中有重要应用。
参考文献
[1] Du Wenliang. A study of several specific secure two-party computation problems[Ph.D. dissertation]. Purdue University,USA, 2000
[2] Cachin C., Micali S., Stadler M.. Computationally private information retrieval with polyogarithmic communication. In:Proceedings of Eurocrypt’99, Prague, Czech Republic, 1999,308~318
简易方程范文5
改革和完善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指民诉法规定的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在广义的简易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建立简易与小额事件诉讼各自独立的审判程序是改革的方向。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简易与小额事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简易与小额事件合一,简易事件中包括小额事件,两者均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一类是简易与小额事件分立,各自适用不同的程序;还有一类,是上述两种形式的结合。简易、小额事件均由同样的法院或审判庭来审理,但对小额事件又做出一些比简易事件的审理更为简易化的规定。上述三种模式中,我国采用的第一种模式没有体现小额事件的审理特点,及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程序法理,应当予以改革。从国际上看,采用第二种模式的国家愈来愈多。而第三种模式虽体现了小额诉讼的一些特点,但从改革的彻底性和世界民事司法发展趋势来看,一步到位的第二种方案可能更好。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种模式,都要求在完善我国简易程序制度的同时,将简易与小额诉讼怎样分立的问题一并予以考虑,在此基础上进行构建和完善。
一、明确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纵观国外民事诉讼立法对简易和普通程序进行的划分,一般都是以争议诉讼标的的价额或金额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有些国家除以争议诉讼的价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外,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我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过于宽泛,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诉讼标的数额看,已远远超出了立法对简易程序的限定范围。如日本简易法院受理案件的最高数额仅为90万日元,不足人民币7万元;而我国北京、上海等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最高标的额已达500万元,如果考虑到发达国家的人均月收入远远高于我们国家的因素,差距就更大。所以,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严格限制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从而改变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无序现象。
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数额标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在立法上,较大幅度地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二是根据不同经济地区的发展水平,确定我国不同经济地区简易案件的受理标准。那么,现在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改用普通程序后,是否会影响到法院的办案效率呢?不会的,因为不少法院的简易程序案件,除审判组织是独任制外,其他均适用的是普通程序。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独任制和合议制并非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这部分案件,实际上仍属普通程序的范畴。也就是说,原来基层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应当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一般的简易程序和审判组织为独任制的普通程序。
二、简化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速审、速结,自应尽量简化诉讼程序。这里仅就需要简化的几个主要方面略作阐述:
第一,就审期间的缩短。送达诉状与言词辩论期日之间,应有相当的时间,即所谓就审期间,以便被告准备辩论及到场应诉。在我国,法律对这段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为加快案件的审理,在送达当事人状或言词笔录时,应同时将言词辩论期日的通知书一并送达另一方当事人。除急迫情形和当事人合意要求速行审理外,就审期间至少应有5日;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超过10日。
第二,应以一次期日辩论终结为原则。除个别复杂案件外,通常应在一次期日辩论终结。为实现此目标,法院在言词辩论通知书中,应表明适用简易程序并要求当事人务于期日携带所有证物并偕同有关证人到场,以免因调查证据而延展期日。
第三,依职权为一方当事人辩论判决。当事人一方不到场者,法院得依职权由到场一方当事人辩论而作出判决。
第四,简化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在叙事说理部分力求简明扼要,重点将判决书、调解书主文部分叙述准确、清楚、无误即可。要进一步简化,还可以考虑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定出格式化的判决书、调解书、书等样式,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填上相应的内容即可。
第五,为简易程序的顺利运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其一,设立专人进行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利用这些程序。简易事件的当事人大多缺乏法律知识且不委托律师,法院应设专人对其进行指导,或让立案人员承担此项法律辅助工作。其二,设专门的值班法官和书记官,对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的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双休日亦应安排值班人员继续值班,以实现简易程序“随到随办,随审随结”的立法宗旨。
建构独立的小额事件诉讼程序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 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与普通的简易程序比较而言,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其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如在审理中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作证时可以不经过宣誓,以及法院可以限制交叉询问等。旨在通过灵活的方式迅速的解决纠纷。
2.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小额事件的审理程序应酌采职权裁量法理即所谓非讼法理之一部分,以促进做成简速裁判。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更为主动地介入诉讼,而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则受到一定的限制,由此可缩短诉讼周期,节省时间、费用和人力。
3.支持当事人本人诉讼。为了节省费用,小额诉讼程序对当事人聘用律师诉讼持消极态度,有些国家甚至干脆禁止律师诉讼。由于审判多是以普通大众可以接受的简便方式进行,当事人本人不依靠律师的帮助也完全可以胜任。
4.注重调解。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循循善诱、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即使是美国的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往往一反其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极态度,主动提问并提出和解方案。还有一些小额法院则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
二、关于小额程序的特别规定。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同为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的规定甚为周密。简易程序,其诉讼事件或较单纯或宜速结,除设有简略的特别规定外,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诉讼标的的金额甚低,程序更应简化。主要简化的地方是:(1)方式的表格化;(2)开庭时间的放宽;(3)调查证据程序的省略,如我国台湾民诉法规定,小额程序,“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调查证据,而审酌一切情况,认定事实,为公平的裁判。一、经两造同意者;二、调查证据所需时间、费用与当事人的请求显不相当者。”(4)判决书的简化,判决书原则上仅以记载主文即可,无须记载事实及理由,仅于例外必要时,记载其理由要点。
其他审判程序中简易程序的构建和完善一、其他审判程序中设立简易程序的必要性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简易诉讼程序仅存在于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中,在审理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中是不存在简易程序的,至于上诉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就更不存在简易程序了。对此笔者认为,应对简易程序作更宽泛的理解。实际上,在其他审判程序中,除存在可能适用的缺席判决等局部的简易程序外,还存在事实上的简易案件、应当在开始阶段就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众所周知,争议金额的大小是普通法院(或法庭)和简易法院(或法庭)划分管辖的一个主要标准。但是,案件的难易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争议金额的大小,有些争议金额大的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这就必然产生普通法院管辖的一部分案件属于简单民事案件的情况。至于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简易案件所占比重还要大于普通法院。上述两方面都说明在我国中级以上的法院中,对部分第一审案件同样也应适用简易程序。上诉审法院受理的案件,简单案件所占的比重就更大。今后我国增设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后,其大部分上诉案件就更加简单,按照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简易程序理论,对简单的民事上诉案件也应适用简易程序,只是其简化的方式应根据上诉审的特点来进行。实际上,各国上诉审程序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简易程序的规定,书面审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例子。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后一种形式,实际上就是上诉审中的简易程序。
简易方程范文6
[论文关键词]简易程序 法律监督 办案模式 配套制度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经过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是其中较大的改动之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通过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对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有利于简易程序中检察功能的发挥,为公诉工作便捷高效开展提供了机遇。
一、当前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的现状
(一)当前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从该条可以看出,适用简易程序的都是一些轻罪案件,立法从源头上对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定,这也注定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简易程序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重不高。
从全国范围来看,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比例也不高。2003年,全国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共158623件,占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28.3%。有的法院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也做了各种改革和尝试,例如设置专职的简易程序审判员,对简易程序集中审理。2003年之后,有的法院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之和达到全部刑事案件的60%-70%。即便如此,这与英美90%以上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相比,也相差甚远。而且,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存在地域差别,这种差别不仅在客观上体现了简易程序适用地域性,甚至刺激了部分法院在简易程序适用上的主观盲目性——虽然从全国情况看,简易案件的适用范围有扩大必要,但是个别地区的法院为了追求效率,对一审刑事案件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令人怀疑办案质量。另外,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十分严格,必须获得控审双方的同意,而各地司法实践的现实和习惯的不同,使得各地各方对于共同犯罪、累犯、未成年犯等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理解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应该说,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和西方其他国家相比明显偏少。
(二)简易程序公诉人不出庭不利于诉讼监督职能的实现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而在实践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基本上都是不派员出席法庭。这也导致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的弱化,主要表现为监督的事后性和监督方式的单一性。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判决书,意味着案件庭审已经结束,监督的方式只能是对刑事判决书进行书面审查;另一方面,由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无法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监督,发现不了法院在简易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即使发现违法问题,只能通过抗诉或纠正违法书等方式来实现。因此,即使最终实现公平正义,也已经是“迟来的正义”。公诉人不出庭的弊端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简易程序“纠问式”审判的倾向明显,庭审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在任何一种诉讼程序中,严禁法官与任何一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单方接触,法官的所有审判活动都必须由控辩双方同时在场参与,这是保证诉讼程序公正性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但在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检察官通常是将案件提起公诉后不再出席庭审。结果,简易程序审往往变成了法官对被告人的“纠问式”审判,在这种庭审格局下,法官与被告人单方面接触,法官身兼控诉和审判的双重职能,法官的中立性、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起码在程序上已荡然无存。
二是在辩护人出庭而公诉人不出庭的场合,庭审程序难以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和辩护人均是“可以”不出庭,但现实中如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发表辩护意见,而公诉人不出庭,那么由谁来与辩护人进行对抗呢?由于公诉人不出庭,使原有的指控和举证的职能难以实现,也无法开展相互质证和辩论程序,从而可能使原来正常程序所预期的保障功能大打折扣,由此增加错案的风险,这对于处于被指控地位的被告人是极为不利的。
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出现较大障碍,不能完全行使。在公诉人不出庭、辩护人不直接参与,只有法官单独面对被告人的诉讼格局下,无人能证明庭审的公正性,对法官审判的法律监督出现缺位,使庭审监督失控,有可能导致判决不公正。因而实践中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案件的“基本不出庭”现实状况与“可以不出庭”的立法原旨也是相违的。
二、简易程序公诉模式的路径选择
(一)积极探索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案模式
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面对简易程序的修改,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创新办案机制和方法,科学合理地配备诉讼资源,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研究,把握其中的特点和规律。
一是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成立简易程序案件专门办案小组。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所有案件,由公诉科长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指派专门办案小组承办。该办案小组由一名检察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专门负责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以各办案小组为单位,自己协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办理方式。如相关换押、告知、送达等事务性工作由某人负责,案件承办人则集中精力做好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案件处理意见和相应出庭预案的拟定。
二是实行简易案件集中办理。公诉部门可以采取相对集中提讯、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等方式适应简易程序的调整。加强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对简易程序案件尽量做到公安机关集中移诉,审判机关集中审理。本着案件繁简分流的移送原则,可与公安机关协商集中移送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收卷后在卷宗上粘贴上“简易审案件”标签,同时要求承办人在20日内审结。同时,简化文书格式和讯问方式。《简易程序审结报告》采取格式化套打方式,讯问时着重问清楚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事实以及是否认罪,最重要的是充分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的内容应当明确适用条件、审查期限、审理程序、诉讼权利及法律后果等内容。
三是积极探索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简易程序中“程序如何简易”并没有硬性规定。因此,可以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借鉴现阶段实行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庭审程序,也可以通过积极和法院协商的途径,就庭审方式方法、庭审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沟通,对起诉书宣读、讯问、举证、质证、发表量刑建议等环节进行合理规范。可以试行集中起诉送卷、集中开庭制度。如在每周固定两天向法院移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同时协调法院相应集中两天进行简易审的开庭。实行以办案小组为单位的专人出庭,由各办案小组自己协商此次出庭人选,每个办案小组轮流派人出庭。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可以只宣读起诉书文号、认定事实、起诉罪名及适用法律条款。向法庭举证、示证时只说明证据名称和概括证明待证事项,可以不发表公诉意见,直接提出量刑建议。
(二)不断创新与新法相衔接的配套制度
简易程序的适用是公正与效率博弈的结果,是对两种价值的协调与权衡。简易程序本身可能更偏重诉讼效率的追求,但绝对不能牺牲公正。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保证从程序到实体的公正,必须对简易程序严格进行把关,加强监督。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第一价值目标,要求简易程序必须是一种正当化的程序,在使用多元化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尊重个人价值的具体体现。在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建立更加适合诉讼实践需要的多元化的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的必由之路。
第一,建立证据展示制度。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有赖于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对于证据材料的把握。因此科学的证据展示制度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必备条件。证据展示有利于保障控辩平衡和稳定审判质量,且该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已初现雏型,这对刑事证据展示的建立也起到了一个先导和促进作用。证据展示的时间应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至开庭前,其内容应当包括公诉人应向辩护人展示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以及在庭上出示和不出示的证据等;辩护人应向公诉人展示拟在庭上出示的证据。证据展示应当由预审法官主持,为了防止法官庭前预断,证据展示的主持人不得作为最**审的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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