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规
统计法规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分工协作、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六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鼓励对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社会监督。国家统计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社会各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七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第十条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证是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证件,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核发。
第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四)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当按期据实答复。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查处。
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等组织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二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该机关或监察机关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给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第二十六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五)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六)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七)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八)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九)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十)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十一)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二)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十三)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求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六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举行听证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罚款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七)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各类案件
前款所列(一)(三)(四)项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统计法规范文第2篇
二、深入实施公务人员学法活动。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月度学习计划,以科室集体学法和干部学习新干线个人学法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法制培训、法制讲座、法制报告、普法考试等形式,深入开展公务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及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活动。全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每半天为4学时),做到学法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时间安排1月至12月)
三、认真抓好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工作。高度重视局领导干部的学法工作,把法制学习列入本单位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之一,年度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季度1次,并做好学法记录。(时间安排1月至12月)
四、切实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业务培训。以提高全区统计执法检查能力与水平为重点,组织开展实地办案、现场观摩、案例剖析等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时间安排3月底前)
五、继续坚持领导干部统计普法工作。以《统计法实施条例》修改出台为契机,进一步争取区委、人大和区委组织部和法制办的重视和支持,力争将依法统计知识纳入今年区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人大法制讲座、领导干部培训班及公务员普法考试的内容之中,并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时间安排3月至12月)
六、深入开展专兼职统计员普法工作。健全完善“3+X”基层统计管理模式,深入实施基层专兼职统计员统计技能与统计普法培训工作。各街道(镇)要积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参训质量。(时间安排8月至10月)
七、健全完善基层统计普法教育工作。结合统计基础建设、统计稽查、统计年报会、统计业务培训会、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抓好基层统计单位的普法教育工作,把统计普法教育融入统计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提高基层统计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各街道、镇(园区)要切实组织实施好辖区内统计单位的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普法台账和记录。(时间安排3月至12月)
统计法规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统计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人文景观 地域文化 景观规划
中图分类号: P9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景观规划设计对城市环境的影响愈来愈重要,新的景观规划设计思路也在不断的产生于创造。对于我国有着几千年地域文化的国家来讲,积淀的历史景观必定会萌发出更多的创造,从而促进地域人文景观的发展,丰富地域文化的再次萌发,这对于现代城市的整体景观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创造源泉。
1历史文脉是人文景观营建的核心
所谓文脉(Coniext),原意指文学中的“上下文”,也可以认为是事物在时间或空间上与它事物的关系。在此认为“文脉”,是指文化的传承与延续的关系。一个城市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精髓可以说是代表一个城市社会的精神,历史文脉是一种文明的渐进延续,是历史与文化的积淀,它与城市文化和历史环融为一体,反映自身的文化特征。在当今全球化进程中,地域文脉成为了重要的地域性的体现。
景观规划设计是地域文化的体现,是人类文明不断发展过程中的物化现象,是不断和人类各方面文化融合发展的结果。这不断演变的历史文化信息就成为了地域的一种文化脉络,这些文化脉络是这个地区的文化基因。这些文化基因记载着这个地区历史发展,对于今天的风景营建来讲,依然是重要创造的基础,必将会对这些历史的记忆再凝练与创造,从而延续地域的文脉,弘扬地域的历史文化精神。
2传统人文景观的特征
2.1人文情感性
传统人文景观最核心的特征即是有人类的文化创造,是人类文化的产物。人类文化创造作为人文景观的核心,反映了人类的智慧创造,是这个地区中人类共同的记忆创造,沉淀了这个地区中人们集体的感情,是最有凝聚力的智慧创造。
2.2历史文化性
人文景观在其内容和特性上都深刻的反映出这个地区的历史文人价值,凝聚有重要的人文信息,不仅仅是体现了一种景观环境的氛围,也展现了这个地区的历史展现功能,具有该地区的历史景观意义。
2.3地域特征性
人文景观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性,其景观的营建在设计风格、形态艺术、还有色彩等方面都具有相似性,都深刻的反映了当地人们的追求,承载着当地人们千年以来的智慧创造,成为这一地域的文化影响核心。
2.4时代应用性
人文景观是历史文化的产物,必然是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人类创造,都有着不同背景历史条件下的创造,随着时代的进步,这些历史人文景观都有其重要的实际价值与功能,都是时代的反映,是人类在不同时期的需求,具有重要时代价值。而且经历时间而积累,这些人文景观对任何时期的人们都具有时代意义。
3基于传统文化基础的景观规划设计方法
3.1将自然与人工融为一体进行规划设计
中国古代山水风景营建文化是景观规划设计重要的方法。中国古代的山水画对于城市风景环境的营建有着重要的影响。因为人总是以一种整体的观念去看待城市风景的营建,总是将城市周边与城市之内特殊的风景点相互的结合起来,将自然山水更为人性化的处理,将山水环境的美景转化为人的特殊情感而从展现给世人。古人总是以宏观的视野结合于周边的自然环境舆图人文特色而营建的,使这些景观具一定的文化意义,并与自然保持一个空间上的整体性,整体展示给世人,强调整个空间环境的历史意义。
3.2通过视觉的空间联系进行规划设计
对于景观环境的空间设计中,掌控景观之间的相互关系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传统的景园设计中,前人都已总结出了大量的设计手法,例如借景、对景、障景、框景等。从这些手法中可以看出这些都是基于视觉基础上。人的透视则可以产生轴线,从历史的风景规划设计中可以看到大量的轴线规划设计方法存在。轴线有着明显的功能性特征,可以组织空间,加强对空间的控制,可以升华空间的特殊含义。传统文化别崇尚“以中为尊”,因为人的视线总是发散的一种状态,每个人则成为世界万物的视觉中心,而视觉的光线是按直线的路径进行的,自然便产生了“轴线”唯一性的概念,也是人们最早掌握和认识空间的基础。因此大量的历史营建作品特别强调轴线,也因此成为了城市设计最为重要的方法之一。
3.3借重要的景观节点控制整体环境的空间秩序
在传统历史的景观规划中,对特殊的自然环境总会进行重点的设计,例如明清北京城的万寿山的设计,以及颐和园的佛香阁的规划设计,还有园林中的沧浪亭中的亭子的选址,都是选择在重要的地方,成为控制整个景观环境的核心,从而协调周边的空间秩序。在传统的景观营建中,往往根据自然环境和自身的社会文化特点,在重要的地方点缀以人工建设。这些建筑在当地则可以称之为地域的标志性建筑物,其在城市中都有着重要的功能含义,并且对城市的空间格局和城市形象都有着密切的影响。例如山东泰安城,在空间上,城内的许多重要建筑与泰山上的主要标志建筑基本都从整体上控制着城市的空间结构。古人强调因地制宜、顺应自然,利用重要的景观节点来控制整个环境的布局。依靠自身独特的空间形态,以重要建筑之间或与自然环境相互的空间关系作为其选址的重要控制因素,最终使整个城市的重要建筑之间产生一定的空间联系,形成一个空间上整体的联系网络,通过之间的协调性来对城市的整体空间格局进行控制。
3.4借“人文环境”培育城市精神
一个优秀的景观环境展现出了一个城市空间的文化。芒福德曾说:“城市文化归根到底是人类文化的高级体现”。[[美] 芒福德著.宋俊岭等译.城市文化.]一个好的景观环境,能反映出这个城市的文化发展的水平。《荀子》中有句话:“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眺……不禁叹为之治也”,[ 《荀子》]景观环境也可以说是在营造一种文化。城市是人类生存的重要场所,是人生意义的体现场所,而不只是生命消耗的物质空间。亚里士多德曾所:“人们来到城市是为了在那里过一种更好的生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卷A章二]在城市中有许多文化胜迹与古迹,古人向来崇尚历史圣贤,对当地做出重大贡献的明吏十分崇敬,总会在城市中建设重要的建筑铭记先贤。这些胜迹彰显出了这个境域的人文气息,提升了整个城市的精神文化,表达了一个地方的文化追求。虽然城市文化多种多样,但城市的景观空间规划中则能反映出一个城市的主导文化需求,这是一种历史环境所影响的结果,这是一个城市的文化追求的核心所在。一个城市的景观好空间体现了城市发展的时代追求,通过空间环境所展示的“文化语言”进而对空间的寓意进行阐述,从而在整体上塑造一种文化空间格局。
小结
传统人文景观,其具有明显的历史人文特征,是这个地区文化积累的重要体现。人文景观是人类文化、思想、生存情感等众多活动的积累,是人类最凝练的文化创造,它指导着地域的人文精神价值,对该地域人文的思想和生活都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这些传统的人文景观蕴含着浓厚的地域性风采。现代的人文景观设计应积极的从传统的历史文化中吸取智慧,并结合当今的现代生活需求,继而创造一种具有本土的人文历史特色,把一种人文精神融入到景观规划设计中去。
参考文献:
[1] 吴良镛.建筑·城市·人居环境[G].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
[2] (美)凯文·林奇.城市意向[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北京.1990.
[3] 钱学森.社会主义中国应该建山水城市[J].城市规划.1993,03.
统计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实证会计研究 规范会计研究 辨证统一
一、实证会计研究方法评价
(一)实证会计研究的方法论特征 20世纪以来,随着以自然科学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技术哲学的发展,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不断被移植到社会科学中,会计学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自然科学精神的启迪和洗礼。葛家澍(1998)指出:“实证研究的支持者为了避免会计研究被贴上实务化的标签,力图使会计研究趋于规范化、科学化。而当前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引进自然科学领域的—些研究思想和研究方法,力图使社会科学研究更为‘科学化’。”实证会计研究在方法论特征上体现出自然科学的研究特点:(1)价值中立性。实证会计研究的倡导者认为在研究过程中,事实与价值,手段与目的是分离的,坚持客观的经验调查,排斥非理性的、功利性的价值判断。主张象自然科学那样,以仔细、客观的观察—个实验或一定期间所发生的事实而获取的感性经验为依据,构建具备真正科学性的会计理论。“实证研究者认为研究只能在经验世界中进行,理论的精确和客观只能来自经验的证实。而价值判断是一个包含个人偏好和感情的主观的东西,因此,无法加以检验,因而不具有科学客观性和精确性(周忠惠,1994)。”实证会计研究通过经验数据来验证某一假说,得出的结论是客观的,非价值评价的。(2)可证伪性。实证会计研究的倡导者认为只有可以证伪的理论才是有意义的。任何命题都必须满足可证伪性的要求,凡是不可证伪的命题,都没有研究的意义。与可证伪性相联系的是可观察性,如果某项命题或陈述所界定的内容不可观察或难以观察,也就难以证伪。规范研究的学者所支持的诸如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体系,会计基本假设,公认会计原则等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是不可证伪的或至少是目前无法证伪的,是不科学的,不具备研究的意义。实证会计研究的命题要求现实世界有相应的经济现象与之对应,从而最终可以证伪该命题。(3)可重复性。实证会计研究的倡导者认为会计活动是客观的物质活动,能为经验所感知。一切概念可以还原为直接的经验内容,理论的真理性必须由经验来验证。实证会计的研究过程应体现自然科学的研究过程的特征,即研究过程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环境下是可以重复的。通常,实证研究论文不仅公开其研究过程的设计,还会说明其数据的来源,索取数据的方法,以期达到这—研究方法能在不同地方,不同环境下予以重复,达到验证其科学性的目的。
(二)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理性思考
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并不像其倡导者所宣称的那么完美,用对立统一的观点对其进行哲学反思,可以看到其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1)哲学基础的滞后性。从哲学方法论基础来看,任何一种研究方法都受到了哲学思潮的不同程度的影响,不能忽视的是,哲学思潮从兴起到体现于具体科学的研究方法之中,存在滞后性。当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在会计界被会计学家在进行理论研究大力推崇之际,作为其哲学方法论主体的证伪主义在科学技术哲学领域,却面临着主要来自历史主义哲学的批评和诂难。证伪主义坚持的—个主要观点是理论与价值相分离,即理论对评价标准保持中立。而历史主义哲学的主要代表库恩则对此持截然不同的观点,明确提出理论或“范式”包含有规范或评价的成分,理论不仅包含经验内容,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把评价标准也合并在内,事实与价值是难以分离的。即便是自然科学,亦无法摆脱社会和心理因素的影响而建立在真正客观的事实和感性经验基础上。此外,根据证伪主义所谓科学理论划分标准,数学、逻辑学、宗教、神学、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学等,由于它们都是不可证伪的,因而就说它们不是科学的,显然是错误的。(2)会计学科的独特性。会计学是一门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存在着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点。如影响会计活动的因素复杂、多变,因果关系难以把握;变化趋势不可逆转,难以置于严格的可重复实验操作下;人的主观能动性决定了他能根据环境的变化而改变自身的行为,从而使研究目的的实现带有不可避免的主观色彩;人处于社会关系网的束缚中,人际间的相互影响,人对利益的企图以及个人素质的差异更给研究的实施增加了难度。采用实证会计研究方法所形成的实证理论具有与物理学相似的局限性,它往往只告诉你解决问题方式,而不告诉你具体如何去做。瓦茨和齐默尔曼(2000)在其专著中认为,“阐述的理论却无法对会计实务进行限定,而着重于对会计实务进行解释。创立这种理论是为了解释和预测哪些企业将采用或不采用某种资产计价方式,而不是企业应采用哪种方法。帕斯摩(1953)恰切地将其描述为:这种理论(社会科学理论)将具有与物理学相同的局限性,它无法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做,充其量只能告诉我们要么建造桥梁,要么设法摆渡过去。”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所形成的实证会计理论往往只揭示会计现象及其外部联系,它能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来解释和预测会计实务,但不具备对实务的规范指导作用。会计实务活动是人为的实践活动,会计环境千变万化,而目前—些实证会计研究人员在进行会计理论的研究时,却忽略了会计本身所特有的复杂性,完全热衷于追求达到自然科学的标准,这是有失偏颇的。
(三)方法论的局限性事实上其方法论特征也遭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首先,对价值中立性的批评。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强调“价值中立性”,即手段与目的相分离,对研究成果不进行价值判断。然而实证会计研究并非那么客观,实证会计研究人员在提出假设、选择资料收集方法和资料分析力怯的过程中也要涉及到价值判断,他们可能自觉不自觉的为验证自己的假说带感情倾向的选择样本。在进行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完全排除价值判断也有不尽合理之处,因为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作为“经济人”的会计研究者,在进行实证会计研究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个人偏好所带来的先入为主的干扰。其次,对可证伪幽拘批评。实证会计研究方法以证伪主义方法论为指导,认为不可证伪的命题没有研究的意义。因此,所涉及的内容仍然是会计信息与资本市场的关系问题,会计政策的选择问题等,而对会计基本假设问题,公认会计原则问题等会计理论问题,由于难以用经验数据来证伪,更难以量化,所以不在研究范围之内,缺乏创新性。仅因为难以证伪就排斥对理论的研究,这对理论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实证会计研究的主要作用是解释和预测会计实务,不承认会计应当如何,这就必然造成其研究拘泥于现行会计实务的水平,影响会计理论的有效性。最后,对可重复性的批评。会计现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实证研究结论的局限性,会计现象和经济现象是极其复杂的,在不同的时间、空间或环境下,可能获得截然不同的经验数据,在一种情况下被认为是正确地结论,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可能被推翻,关于同一内容的实证研究,不同的学者常常得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这就反映出实证研究结论的局限性和质量的不稳定性。会计现象和经济现象的复杂性决定了会计活动的复杂性,完全相同的会计实务是不存在的,这就对可重复性提出了挑战。实证会计研究所体现的方法论特征虽然遭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然而不能全盘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实证会计研究方法虽然具有这样或那样的优点,却也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并且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并未远离规范研究方法而独立存在。譬如在研究过程起初,确立研究课题之后,必须寻找相关理论,而这些理论主要是规范研究的成果。规范研究不仅为实证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而且能够弥补其缺陷和不足。因此,应摒弃西方实证会计研究的倡导者认为规范会计是“不科学”的偏见,不可能存在没有规范的实证,同时规范的理论也有待于用数据加以检验,否则理论只能停留在主观想象的层面上,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虽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研究方法,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加大规范会计研究的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实证会计研究与规范会计研究的辩证关系
(一)“是如何”和“应如何”的关系问题 从哲学的观点来看,“是如何”和“应如何”的关系问题即实然与应然的关系问题。实然与应然的辩证统一关系决定了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的辩证统一关系。实证会计研究是规范会计研究的基础,规范会计研究是实证会计研究的目的。“是如何”即事实判断,以回答“是如何”的会计科研结论为基础,经过价值判断,才能得出回答“应如何”的会计科研结论。“应如何”即价值判断,回答“应如何”的会计科研结论是会计理论研究的目的,在其研究过程中应能找到“是如何”的客观依据。对此,徐梦秋(2000)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张从实然、必然中引出应然,从事实尤其是经济事实中引出规范。这实际上是要求我们通过对客观规律、客观规律性的把握,获得“该怎样做”的指导,也就是从实然、必然中引出应然,从事实和规律中引出规范。可见,会计理论的研究过程应包括“是如何”和“应如何”两个阶段。因此,必须将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结合运用。 转贴于
(二)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关系问题
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关系决定了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的辩证统一关系。价值理性以工具理性为基础,工具理性以价值理性为导向。没有工具理性为支撑,价值理性无法形成。而工具理性如果没有价值理性为导向,单纯依靠工具理性的活动可能会带来不好的结果。工具理性强调可计算性,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导致根据数学结构来解释自然,把现实同一切内在的目的分割开来,从而把真与善,科学与伦理分割开来(马尔库塞,1988)。”会计活动作为有人参与的行为活动,难以离开价值理性所做出的判断。人是一个拥有情感和意志的存在物,他们不能够被工具理性进行计算和量化,即工具理性无力超出人的情感和意志,但如果完全以价值理性为悬设,脱离工具理性,一切从“良好愿望出发”,不考虑现实的历史条件与环境,就会陷入不切实际空想。可见,会计理论的研究包括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个方面,因此应将两种方法有机的结合起来。
三、实证会计研究与规范会计研究结合的理论基础
(一)辨证唯物的质量互变规律决定了二者的结合运用 质量互变规律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总是先从量变开始,量变超出了度就导致质变,质变又伴随着新的量变。由此不断推动事物向前发展。从会计理论的研究过程来看,会计理论体系一经形成,就具有质的相对稳定性。在保持其基本理论与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可用于指导会计理论研究,对会计实务具有规范的作用。同时,它会受到一些“反常”的冲击、诘难,但通过对理论的局部调整或修改,可以消除反常,可将其称为在度的范围内的量变。随着会计环境的不断变迁,原有的会计理论体系逐渐失去了把“反常”纳入自己理论框架的能力,即量变超出了度的范围,这时就需要重新调整会计基本理论和结构,即要求质变,新的会计理论将取代旧的会计理论。新的会计理论并不是对旧的会计理论的简单抛弃,而是“扬弃”,是对旧会计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整个会计研究过程呈现出“量变-质变-新的量变”为模式的不断往复运动,由此推动会计理论向前发展。依据质量互变规律,在会计理论研究过程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在量变阶段时,即在会计理论能在基本理论和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应付反常时,采用规范会计研究方法把握质的规定性,使理论发挥规范会计实务的作用。当会计理论处于显著变动阶段,即量变突破度的范围,发生质变时,采用实证会计研究方法,持批判的态度,从会计现象的经验分析中,为消除反常创造出新的会计理论。
(二)辩证唯物的对立统一规律决定了二者的结合运用对立统一规律是指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结。具体到会计理论研究过程中,无论是规范会计研究方法还是实证会计研究方法,作为构建会计理论的方法来说,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存在着同一性。然而,它们又存在着斗争性,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说服方式也不同。规范会计研究侧重于定性分析,采用语言的说服方式,实证会计研究方法侧重于定量分析,采用数字的说服方式。在处理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和规范会计研究方法的关系时,既要警惕离开矛盾的斗争性,片面强调同一性的“右”的错误思想,又要防止和纠正离开矛盾的同一性,片面强调斗争性的“左”的错误思想。正确的态度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为了增进会计理论研究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要根据会计理论研究对象的具体特点来选择相应的研究方法,不是将二者简单地结合,而是有机地结合。
(三)辨证唯物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决定了二者的结合运用
辩证唯物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的发展经过“两次否定,三个阶段”曲折前进的过程。当事物的肯定因素占主导地位时,矛盾处于肯定阶段。随着矛盾的进一步展开,否定因素山主导地位,由肯定阶段进入否定阶段。只有第一次否定还不能充分解决矛盾,必须经过第二次否定即否定之否定,才能使矛盾得到充分解决。早期的实证会计研究方法主要通过观察具体的会计现象,采用归纳法来概括它们之间存在的共性,寻找普遍性的客观规律。其主要特点是立足于会计实务,根据会计人员过去的经验和行为预测未来的会计实务,没有考虑会计所处的经济环境对会计行为的影响,这就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为了解决出现的矛盾,在20世纪50年代,以演绎法为主的规范会计研究方法诞生了,主张不应以会计实务作为基础,强调会计理论应当高于会计实践并指导会计实践。从辩证的否定观来看,是对肯定的否定。虽然解决了会计信息不可比的矛盾,却又暴露出新的矛盾,即经验检验的结果使规范会计理论不能自圆其说。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实验技术和数理统计等方法的广泛应用,又出现了新的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同样以会计实务为基础,强调归纳法,从所观察的会计现象中推导出会计理论,似乎是对原有会计研究方法的一种回归,实则不然,因其吸收了合理成分而更趋完善。
四、实证会计研究与规范会计研究结合的探索
(一)从归纳和演绎的辩证关系实现认知阶段的结合 归纳和演绎的关系是辩证的。归纳是演绎的基础,演绎又是归纳的前导。在会计理论研究中,演绎法和归纳法是不断配合使用的,演绎法提供前提的必要含义,归纳法检验前提的有效性和可用性。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和规范会计研究方法二者的结合运用可以实现认知过程中的优势互补,即将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看成是认知过程中各有侧重的两个阶段,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从而促成事实性理论向规范性见解的过渡,实现两种研究方法的结合。即在研究任何一个会计问题的过程中,研究者应首先尽可能地排除价值判断,主要采用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力求客观地揭示规范会计理论问题所蕴含的规律。在此基础上,侧重于采用规范会计研究方法,以合理的价值判断为标准。通过理性思维。对所揭示的规律进行利用,构建规范会计理论用以指导会计实践,并在应用中不断接受经验检验,以获得新的突破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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