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问题解决方案

高空抛物问题解决方案 高空抛物问题解决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刑法,刑事案件 现代化城市高楼林立,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的社会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被人们称之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般而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因此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如果能够查明高空抛物者的确切身份,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规范

高空抛物问题解决方案

高空抛物问题解决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刑法,刑事案件

现代化城市高楼林立,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的社会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被人们称之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般而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因此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如果能够查明高空抛物者的确切身份,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规范;但在现实中,该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即在于难于确定高空抛物者的确切身份,即因无法确定真正的侵权人,如何给予受害人救济便成为了一个难题。在《侵权责任法》颁行前,由于高空抛物责任缺乏明确规定,法官判案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以致各地法院裁判结果不一,甚至相差迥异;如在“重庆烟灰缸伤人案”中,法院对有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22户人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济南市的“菜板子案”中,法院却以“原告在中无法确认谁是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缺乏明确具体的被告”以及“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正是基于考虑上述现实而做出的,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于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立法者采取“推定加害人”的方法而做出的规定。结束了长期以来该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境地,保障法律适用的同一性。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立法者可能是在受害者与潜在加害人的利益权衡时,从利于受害人的救济便利作了考虑。认为在高空抛物致害行为成立后,如果没有所有可能的责任主体分担责任的话,受害人往往身在不能获得任何救济的处境;而且发现行为人的重担将只会落在受害人身上,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但是在每个人都分担侵权赔偿责任(既受害人得到了救济的)的情况下,便有可能激励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发现真正的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从而又免除了责任,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避免悲剧的发生。

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初衷如此,但自颁布以来却饱受诟病。因为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一个侵权行为的成立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后果,三是因果关系,四是过错;除了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可以进行过错推定,以及对共同危险行为可以进行因果关系推定之外;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是不能够进行推定的,因为它们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最基本构成要件。而在高空抛物致害行为中,只有损害后果这一项是确定的,其他三个构成要件均属于推定。仅凭受害人提供的损害事实证据来推定侵权行为人并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这种做法是十分荒谬的。由此可见,高空抛物致害行为并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若将其归入侵权行为中,侵权责任法的逻辑体系将被破坏,所以将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责任归为侵权责任是不成立的。同时,在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民法世界中,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是需要正当性理由。譬如监护人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等情形,皆具有各自正当性的理由。那么,在高空抛物致害行为成立后,由一定范围内的可能加害人为其中某一个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其正当性又何在呢?试析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该行为、也无法证明真正的行为人最终无法免责,卷入了一场原本无需卷入的纠纷,支付了原本无需支付的代价,而真正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会因为多数人的分担而稀释,从而减轻真正行为人的责任负担。这可能放纵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肆无忌惮地进行高空抛物,或使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心怀怨憎或漠视加入抛物的行列中。而社会秩序有可能因此而再次蒙受重创,这有违立法的初衷;同时,将本应有真正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转嫁给无辜第三人,法律的价值也必然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颁行后,当事人直接法院提讼成为受害人的首要选择,直接诉讼比之于其它的处理方式比重是最大的;这一方面或是当事人在对诉讼可能获得的积极利益进行权衡时,认为有法可依,诉讼便利,胜诉率大的的心理使然;而主要方面是因为,公安部门在接到相关报案后,已无法查证实际加害人,迫使受害人直接选择诉讼送。但是,如此而为的社会效果却也不尽人意,从某市2011年1-6月的调研的的情况看,91%以上的被告选择上诉,总体执行标的到位率不到2.8%,35.6%的当事人不服判决**。

由此可见,在高空抛物致害行为,从理论进上进行分析,它缺失相应的合理性、正当性;从它社会效果而言,也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此时,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对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责任的解决途径的选择,不应一味的局限于追究“可能加害人”的责任,而应当从侵权责任法之外的角度探讨解决该问题的途径。本文从刑法视角出发,以期在寻找解决问题新途径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高空抛物致害行为是一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这是立法时被立法者忽视了的,所以将高空抛物致害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纳入刑事侦查的范畴之内是十分合理的,其理由如下:

首先,高空抛物致害的行为主体,即加害人,其行为人虽不排除是刑法意义上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这仅仅只是主体主体限制阻却违法的问题,并不影响其行为本身已然构成犯罪,它只是一抗辩事由。

其次,从客体及客观方面而言,高空抛物的损害在一般情况下会对受害人造成重大的人身损害,乃至死亡。而且对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也会造成严重的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最后,主观方面。在分析高空抛物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时主观方面的分析是重点,应加以区分;抛物者直接故意,在实际生活中,犯罪分子利用利用高空抛物作为作案手段,利用高空抛物的隐蔽性及复杂性等特点针对特定对象实施加害行为,如进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行为,实现其犯罪目的;间接故意,抛物者对自己的抛物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放任心态,即尽管抛物者对抛物行为可能致人伤亡后果可以预见,但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譬如,一位上夜班的午休者,因为小区的大妈在跳广场舞蹈时音乐太大打搅了他的休息,盛怒之下将啤酒瓶从高空抛下;虽然午休者可能预见到从高空抛下啤酒瓶抛下,可能致楼下的人伤亡,他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便是间接故意;抛物者主观心态表现为过失,高空抛物极易发生严重后果是基本常识,行为人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如,某甲深夜一点在家喝酒,喝完认为楼下草丛在此时应该没人了,便将酒瓶从四楼抛下,不料把躺在草丛中幽会的某男青年砸成重伤,这便是过失。在其主观方面同样符合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特征。

(上接294页)由上可知,高空抛物致害行为是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它可能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所以在处理高空抛物致害案件中,应该首先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将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因为,这种思路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的优势也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利于找到真正的加害人。高空抛物致害案件发生后,因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公安机关须认真履行职责,需积极主动介入,可有效防止公安机关将其作为民事案件进行推诿。公安机关也可以利用科学技术在刑侦过程中的运用,通过对现场勘测、痕迹鉴定等手段。对抛掷物指纹、抛掷角度、撞击力度、受伤程度等进行科学侦查,寻找到真正的责任人,并追究其相应的公法上的责任。这与立法的初衷、价值追求相符合,既救济了受害人的,也保障了社会秩序,维护了公共安全,对杜绝此类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作用。

第二,将高空抛物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案件将从当事人自己处理的原则转成为为国家干预的原则,也即从民事诉讼转为刑事诉讼。检方在追究加害人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提起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赔偿,从而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也免除了可能加害人的无妄之灾,也消除了可能加害人因为这类判决而再次诉讼引发的纠纷,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高空抛物致害案件发生后,高空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关于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将由举证责任将从受害人举证、或可能加害人免责的举证,转为由检控方举证,免除了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可能加害人需要的免责的面临的繁重举证责任。同时,被告从可能加害人多数不确定变为单一的实际加害人,利于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综上所述,追究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法律责任,因其理论上存在着相对明显的缺陷,视其为侵权责任给予追究是缺乏合理性及正当性的,且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作为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不尽如人意;但若从刑法视角出发,其中理论缺陷将得到修正,且在实践之中有利于解决该类案件,其优势也将是很明显的。建议立法机关予以修改或作相关司法解释或工作指导意见。

参考文献:

[1]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权衡与博弈: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路径抉择——兼评第87条.法律适用,2012,(12).

[2]陈吉斌.论高空抛物责任的理论缺陷与实践危害.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3).

高空抛物问题解决方案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高空抛物 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救济方式

一、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概述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含义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从高空或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遭受损害的一种违法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违法行为。所谓违法,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法理论方面来说,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行为人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这一行为本身就对建筑物外的路人存在很大的法益风险,并且高空抛物行为从道德方面来看又违背公序良俗,当然构成违法。

第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到了不利的后果。只要是因抛掷行为,无论是遭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还是其他损害,都属于损害事实。

第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

第四,主观过错。行为人在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时,应当预见且可能遇见这种抛掷行为有可能会伤到路人,在这样的前提下依然向外抛掷物品,放任危险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

通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是有具体的加害人存在的。而我们所谓的加害人不明只是由于证据的缺失等原因导致具体的侵权人无法查明,是在司法查明阶段不能够明确的确定加害人。在这个问题上,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比较容易与共同危险行为混淆。共同危险行为是指由数人实施加害行为,数个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其中数人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被侵权的损害后果,而具体难以查明这损害究竟是数人中的具体某一人所为。在共同危险行为当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是哪位行为人不能确定,而数人的数行为对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都具有危险性;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危险行为只是由一个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也只有一个,只是这个侵权行为具体由谁实施无法查明。共同危险行为和高空抛物侵权当中这两种“加害人不明”的性质完全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显然比高空抛物侵权的危险性更大。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从始至终都只有一个加害人,从侵权法的基本理论方面来看,它只是一个一般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加害人本人承担。

二、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立法不足

(一)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虽然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主体做了一定的规定,即可能实施加害的当时的建筑物使用人,却未对“可能”一词赋予明确的定义。在《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当中,将可能实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定义为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但对于第87条来说,在损害发生之时,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实际上与可能实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因此,将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定义为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很有可能导致真正的侵权人逃脱,有扩张解释之嫌。

(二)没有规定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赔偿以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但是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情况,第87条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本文认为补偿责任人对真正侵权人享有追偿权,因为补偿责任人的赔偿行为是基于真正侵权人的逃避,最终的责任应当由真正的侵权人来负,应当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加以明确规定。

(三)补偿功能不完善

由具体侵权人之外的无辜业主们承担补偿责任有悖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让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业主们承担责任,的确是补偿了受害人的权益,但是这些承担责任的业主实际上也成为了受害人,建筑物内的具体使用人之间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由可能侵权的建筑物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惯用的方式。

在此类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要实现完全的公正似乎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想要摆脱这样的困境,就要着手解决以下问题:首先,如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原告就有很大可能面临败诉。其次,如果由被告举证,那么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物侵权问题上,被告当中必定存在无辜的人,要求无辜的人承担举证责任是非常不合理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但这样的证明对于普通公民来说非常之困难。最后,如果要求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无业主或者说无辜者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那么原告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是他从楼下经过这一行为本身也具有危险性(不从楼下经过就不会出现被砸伤的情况)。但是,让受害人承担责任并无妥当性。显然,第87条的补偿功能并不完善,由无辜者承担责任的规定饱受争议。

(四)预防功能不充分

第87条的规定遵循了民事司法救济的传统目标,它确实能够有效的调整在不能明确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由谁补偿的问题。第87条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它的出发点是让已经发生的损害得到最大的补偿。而在高空抛物侵权当中很难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如果不加强对建筑物使用人的监管,有些素质稍差的业主便会忽视自己物品的管理以及对自己行为的约束,放任危险的发生。由此可见第87条的规定对高空抛物侵权的事先预防作用不够充分。

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有两项——补偿功能与预防功能。其中补偿功能是将救济限额控制在原告所遭受损失的范围之内,补偿功能对于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它可以很大程度上使被侵权人的损害降到最低,但是,学界中越来越多的理论更加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很多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当更加重视对损害的预防。以下,本文将对第87条所涉及的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提出完善建议。

(一) 综合认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上一个长期的棘手的问题

根据第87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如何确定,本文有如下建议: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合理地缩小主体范围。比如可以通过建筑物附近的监控摄像,排除一些没有侵权可能的主体,再如,可以通过抛物线和力的物理知识来进行计算,将可能侵权的主体范围缩小。

其次,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考虑将刑事责任前置,首先考虑该行为是否触犯刑事法律,若构成刑事犯罪则应走先刑后民的程序,这样也更加便于查找真正的侵权人。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却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那么真正的侵权人逍遥法外,很容易造成公安机关的不作为。

(二)明确规定追偿权追偿权的救济对象是对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本文认为,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中,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导致了对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应当依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在明确真正的侵权人之前先由建筑物的使用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一旦发现了真正的侵权人,真正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代为赔偿的主体就享有追偿权,且有权要求侵权主体偿还其代为赔偿的金额孳息。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在现代社会,单一法律制度不足以解决频发的事故问题,为了避免由于事故发生方式的多样化而无法兼顾“个人自由与责任”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很多国家采用混合体制,以达到较为理想的司法目的。我们可以利用社会手段来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使责任承担的主体由转为社会化。

1.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可以在建立一个侵权法之外的、比较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顾名思义,由社会的力量给予被侵权人以一定的救济。国外发达国家制定《社会救济法》作为《侵权法》的配套法律,我国也可以顺应这一重要发展趋势,以配合世界法律的进步。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我们可以考虑制定《社会救济法》,用以衡平《侵权法》中的不足,在该法中,可以明确规定:“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受被侵权人,如果不能确认谁是具体的加害人,可以向国家申请救济”。

2.设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赔偿基金:

可以设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赔偿基金,基金的来源可以是社会捐赠等方式,委托专业的金融机构来进行管理,并规定该基金只能用于高空抛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侵权人不明”的情况,在需要进行赔偿时,由有关部门批准,监管部门发放。在该基金无法完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时,受害人可向国家申请赔偿。

3.加强预防功能:

对损害的赔偿毕竟是针对既成事实进行救济,而事后救济远不如事前预防重要。对此本文认为,我国现今社会,想要人民的生活环境得到保障,首先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使小区的物业管理严格起来,在建筑物的出入口处做好提示和警告,加强业主们的文明意识,高空抛物侵权的案件就会大大减少,国民素质提高起来,国家和社会的安宁就会得到保障。

高空抛物问题解决方案范文第3篇

1.考查知识点多,且简明、综合。选择题有题干,有选项,容纳信息量大,对所考核知识的覆盖面大,对重点内容可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考查。且评判快捷客观。

2.选择题在考查学生对概念、原理、规律和公式的掌握程度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毫无疑问,选择题解答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份试卷得分的高低。

3.选择题的答案不能看出考生解题的思路,分不出考生部分不会与一点都不会的界限(特别是要经过计算才能得到正确答案的选项)。选择题还有一定的猜测概率,特别是对于单项选择题,有25的猜测率。

二、选择题的功能

1.每道选择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一般有多个,因此,10道选择题构成的题组其考查点便可达到近30个之多,而一道计算题,无论如何也难以实现对30多个考点的考查。可见选择题具有测验信息度高的优点。

2.选择题因其思辨性强的优点,使其具有较好的诊断功能。可在设置选项时从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设置一些似是而非的干扰性选项,从而考查学生对概念、规律等的理解深度。

3.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考查学生的理解能力、推理能力、空间想象能力以及灵活、综合地运用数学知识解决物理问题的能力。

三、选择题的解题技巧

在解题时应该突出一个“选”字,尽量减少书写解题过程,充分利用题干和选项两方面提供的信息,依据题目的具体特点,灵活、巧妙、快速地选择解法,以便快速智取。下面就解答选择题的常用策略作些介绍。

1.排除法

排除法,就是根据有关的定义、公式或规律,经过分析和计算,将明显不符合题干的选项排除,最终留下符合题干要求的选项。如果选项是完全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可采用举反例的方式排除。

【例1】 A、B两物体在光滑水平面上沿同一直线向同一方向运动,并以该方向为正方向,已知mA=1kg,mB=2kg,vA=6m/s,vB=2m/s。此后,A追上B并发生碰撞,则撞后A、B两物体的可能值为 ( )

A.vA=2m/s,vB=2.5m/s B.vA=2m/s,vB=4m/s

C.vA=-4m/s,vB=7m/s D.vA=4.5m/s,vB=2.75m/s

解析:用动量守恒定律可排除选项A;A、B两物体碰撞后总动能不可能大于碰撞前的总动能,所以排除选项C ;A追上B并发生碰撞,且碰后同向时,碰后A的速度不可能大于B的速度淘汰选项D;故正确答案为B。

评析:该类题型是动量守恒部分最典型的问题之一,而处理该类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善于从上述解析中的三个方面对选项一一进行排除。排除法尤其适用于解答直接判断存在困难的单一选择题。

2.转换法

所谓转换法是指通过对研究对象、思维角度、物理过程、物理模型等的转换,达到化繁为简,化难为易,使问题很快获得解决的一种思维方法。这种方法能充分展示解题者的想象设计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创造性思维品质,同时又能达到巧解速解之目的,因而不失为一种巧妙的物理研究方法。

【例2】如图1,斜面上有a、b、c、d四个点,ab=bc=cd,从a点正上方O点以速度v水平抛出一个小球,它落在斜面上b点,若小球从O点以速度2v水平抛出,不计空气阻力,则它落在斜面上的( )

A.b与c之间某一点 B.c点

C.c与d之间某一点 D.d点

解析:做出两次平抛运动的轨迹如图2所示,过b点做水平线AB,当以2v的速度水平抛出时,若下落到水平线AB上,则其运动时间与以v的速度水平抛出时的运动时间相同,其水平位移应是前者的2倍,因此将下落到C点的正下方C1点,其轨迹与斜面相交与e点,即应落在b与c之间某一点e。答案为A。

评析:本题是一道典型的“平抛+斜面”型题目,求平抛物体的落点位置,若直接计算,因两次平抛的运动时间不同,斜面倾角没有给出,故难以比较。而采用构造统一水平面、利用水平射程相等的规律,则很容易得出结论。所以解题时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方法。

3.图象解析法

“图象”在物理学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将抽象的问题直观化、形象化的**工具。借助它能准确、快捷地处理物理问题,甚至可以解决用计算分析法无法解决的问题。若能巧妙地利用图象解题,往往可达到事半功倍之效。

4.通式判断法

通式法就是在动态的物理过程中,利用相关规律导出各物理量满足一定关系式,然后从“通式”中,清晰看出各物理量之间鲜明的依赖关系。通式法对提高准确率大有益处。

5.对称法

日常生活中对称美屡见不鲜,而物理试题中迷人的对称现象也经常出现,这些题初看起来难以下手,其实只要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利用对称的特点,往往迎刃而解,同时让学生充分感受物理学科的内在美。

6.特值代入法

高空抛物问题解决方案范文第4篇

一、探究式教学策略

作为一种新式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探究式教学的目标及功能在于学生养成自主探索研究、主动学习的习惯,使学生学会如何学习,并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激发创造思维,培养创造能力;使学生学会怎样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怎样加工信息,并对提出的假设如何论证.实质上就是把科学问题的研究引入课堂,使学生通过类似科学家的探究过程理解科学概念和了解科学探究的本质,并培养学生科学探究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

在高中物理教学中开展探究式教学,教师要创设有利于引导学生探究的物理情境,给学生提供广阔的思维空间;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围绕具有科学性的问题展开探究活动;通过物理实验验证假说或猜想,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引导学生从证据中提炼出解释,对具有科学导向性的问题做出回答;引导学生交流和评价他们所提出的解释;等等.

当然,探究式教学没有固定、刻板的模式,教师应在领会探究教学实质的基础上,灵活处理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设计合理可行的探究式教学.高效的探究式教学活动应该表现为学生在教师主体的引导和帮助下自觉、主动地进行创造性、探索性的学习活动,使学生知识的获得、积累与能力的发展始终处于一种良好状态.

二、高中物理探究式教学案例

现以“平抛物体的运动”的教学设计来探讨探究式教学的实施.

1.学生分析

认知水平:高一学生年龄在16-17 岁之间,处于形式运算阶段,具有较强的抽象思维和系统思维,能够运用逻辑来考虑现实的和可能的情境.

知识水平分析:“平抛物体的运动”是“运动的合成与分解”的一种比较特殊的实例.学生刚学过“运动的合成与分解”,对物体运动的合成与分解有一定的理解,能够从运动分解的角度考虑平抛物体的运动规律.

学生对平抛物体的运动有着较丰富的生活经验和感性认识,这有助于教师帮助学生理解其运动规律.

2.探究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①知道平抛运动的特点是初速度水平,只受竖直方向的重力作用,运动轨迹是抛物线.②理解平抛运动是匀变速运动,其加速度是重力加速度.③掌握平抛运动的规律,并能应用平抛运动的规律解答问题.

能力目标:①培养学生进行科学探索的能力.②培养学生观察、分析和归纳的能力.③掌握实验中使用的物理科学方法.

情感目标:①培养学生细心、认真、一丝不苟的品质,进而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②培养学生互相团结、分工协作的团队精神.

3.探究式教学设计

高空抛物问题解决方案范文第5篇

从目前高考的情况来看,一共有七道填空题,总共28分.从历年的高考数学来看,填空题并不是每一题都感到无法下手,只是少数题目感到困难.那么在高考数学复习中怎样解答填空题呢?

首先我们要“认识”填空题,数学填空题是一种只要求写出结果,不要求写出解答过程的客观性试题,是高考数学中的三种常考题型之一.其次从历年数学高考填空题中发现,填空题大致可以分为完形填空题、多选填空题、条件与结论开放的填空题这三种类型.数学填空题,绝大多数是计算型(尤其是推理计算型)和概念(性质)判断型的试题,应答时必须按规则进行切实的计算或者合乎逻辑的推演和判断.求解填空题的基本策略是要在“准”、“巧”、“快”上下工夫.常用的方法有直接法、特殊化法、等价转换法等.

一、直接法

直接法是解填空题的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它是直接从题设条件出发、利用定义、定理、性质、公式等知识,通过变形、推理、运算、判断得到结论的.例:设f(x)是(-∞,+∞)是的奇函数,f(x+2)=-f(x),当0≤x≤1时,f(x)=x,则f(7.5)=?摇?摇 ?摇?摇.

分析:本题应利用已知条件将7.5化到0和1之间,再利用函数奇偶性得到结果.

解:由f(x+2)=-f(x)得f(7.5)=-f(5.5)=f(3.5)=-f(1.5)=f(-0.5),由f(x)是奇函数,得f(-0.5)=-f(0.5)=-0.5,所以结果应该填-0.5.

二、特殊化法

当填空题的结论唯一或题设条件中提供的信息暗示答案是一个定值时,可以把题中变化的不定量用特殊值代替,即可以得到正确结果.这种类型的题目在填空题中比较常见,但是这种题目往往看上去比较复杂,导致学生对于这种题目非常害怕.下面看看我们会经常碰到的一些题目类型.

  例:过抛物线y=ax■(a>0)的焦点F作一直线交抛物线交于P、Q两点,若线段PF、FQ的长分别为p、q,则■+■=?摇 ?摇?摇?摇.

分析:此抛物线开口向上,过焦点且斜率为k的直线与抛物线均有两个交点P、Q,当k变化时PF、FQ的长均变化,但从题设可以得到这样的信息:尽管PF、FQ不定,但其倒数和应为定值,所以可以针对直线的某一特定位置进行求解,而不失一般性.但在这里需要明确,这种方法适用于选择填空,对于简答题,这只是其中一小步.

解:设k=0,因抛物线焦点坐标为(0,■)把直线方程y=■代入抛物线方程得x±■,|PF|=|FQ|=■,从而■+■=4a.

三、等价转换法

等价转换就是通过“化复杂为简单、化陌生为熟悉”,将问题等价地转化成便于解决的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结果.等价转换在运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式子能否进行等价转换,不要将不能转换的式子也进行转换,那么在转换第一步就已经错了,就没有必要解题了.

  例:不等式■>ax+■的解集为(4,b),则a=?摇?摇 ?摇?摇,b=?摇?摇 ?摇?摇.

分析:这题是把不等式的结果作为已知条件求参数a.我们可以看到未知数的次数关系.由题设条件定义域是x≥0,所以可以转化.

  解:设■=t,则原不等式可转化为:at■-t+■0,且2与■(b>4)是方程at■-t+■=0的两根,由此可得:a=■,b=36.

编程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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