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清单规范;措施项目;计价规定;问题;处理原则
一、前言
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简称“03清单规范”),于2003年7月1日式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迈入深层次改革和全面创新阶段。当前使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简称“08清单规范”)是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的,即将出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简称“13清单规范”)准备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六部分组成。笔者就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清单发展过程进行初浅的分析比较,并提出措施项目费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思路供业内人士参考。
二、关于措施项目
(一)措施项目定义:在 “03清单规范”及“08清单规范”中定义为“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二)措施项目组成:通常分为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
通用项目是各个专业均有可能涉及的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大型项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降水、地上(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设施等项目。
专业项目指各专业特有内容,如建筑工程中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等项目;装修工程中的垂直运输、室内空气污染测试等项目; 安装工程中的组装平台、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设施等项目;市政工程中的围堰、筑岛、现场施工围栏、便道、便桥、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驳岸块石清理等项目。
(三)现行的措施项目费用计算方法
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下列规定计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按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三、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计价的发展过程
(一)“03清单规范”与其关联使用的“03计价办法”及 “06版合同”中措施项目计价规定。
1、“03清单规范”中对于措施项目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缺乏详细指引,仅描述为“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2、《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简称“03计价办法”)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有以下描述:“第十三条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结算需要调整的,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由编制人自行计算。编制人没有计算或少计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不予支付。”
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6年版》(简称“06版合同”)规定 “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分析:在“03清单规范”及其关联的计价办法和合同出台后,发包人没有吃透政策,也没有设置前置条件,对措施项目实行“一揽子包干”办法,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项目以‘综合合价包干’,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等调整各项目收费而调整,措施项目费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这段时期的招标工程因合同中明确了措施费不可调整,承包人不仅无限承担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还要承担政策变化的风险,结算矛盾及焦点集中在了“措施项目费用是否能调整”问题上。直至“06版合同”出台后,措施项目有了调整的契机,在合同中可约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超过10%以外部分可以调整措施费”。总的来说“03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费的计价规定存在指引不清(如发生设计变更措施费如何调整),风险不明(合同双方应承担何种内容及范围的风险)、无操作性等缺陷。
(二)“08清单规范”与其关联使用的“09版合同”及 “10计价办法”中措施项目费计价规定。
1、“08清单规范”明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第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用中已有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第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第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调整”。
2、《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简称“09版合同”)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2010》(简称“10计价通则”)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详细规定调整方法: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合同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凡按照系数计算的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08清单规范”弥补了“03清单规范”缺陷,明确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或措施费发生变化,是可以调整措施费的原则,并有详细的调整办法,实操性很强。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对等性要求,“08清单规范”同时还体现了一个合理分摊风险的原则,即投标人在一定幅度内承担市场价格风险。 “08清单规范”时期招标及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措施费结算矛盾明显减少。
(三) 草稿版的“13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的计价规定
“13清单规范”较“08清单规范”有三点主要变化:
1、明确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由“08清单规范”“宜采用”改为“应采用”字眼,变为强制性条款。
2、明确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详细编录了各专业项目的措施项目清单内容(“03清单规范”无该内容、“08清单规范”过于简单)。
分析:“13清单规范”措施项目的计价办法是前两版清单规范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完善和修正的结果,不仅有要强制相求,有风险幅度约定、而且有措施项目清单详细的特征及内容描述。标志着措施项目费计价结束了探索工作,完成了“理论——实践——再理论——再实践——新理论“过程,已形成一个成熟的模式。
四、措施项目费结算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措施项目费结算总体原则应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为基础,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参考当期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计价办法”、“合同版本”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结合工作经验提供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措施项目费用结算处理意见,仅供业内人士参考:
1、工程实体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等没有发生变化,且市场价格等外部因素波动不大时,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用一般不作调整,执行合同价。
2、工程实体项目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方案发生变化,要视情况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如果合同明确责任属于承包人应承担风险内容就不能调整,否则是可以调整的。类似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或支护方案、施工方案变更,引起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模板、市政道路围蔽、支护方案等措施项目费用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可以采取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方式调整措施费,或承包人采取索赔等方法获取补偿。
3、工程实体项目发生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如果实体项目仅是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可调整超出合同实体项目约定的幅度(未约定按10%考虑)以外的措施费,拟调整措施项目费用水平与投标时保持一致。如果实体项目发生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用中已有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但要与投标时水平保持一致。
以上对于措施项目费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意见,仅适用于一些常规环境,并非放之四海皆适用。每个建设工程本身差异较大,环境背景也不同,如果前期招标文件及合同存在缺陷或未明事项,过程管理不到位,为后期结算埋下隐患的,合同双方应本着不违背招标文件、合同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解决问题。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本身具有单件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的,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与管理风险,应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等风险;应完全不承担是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风险。通过清单规范不断发展与完善过程,建设工程交易公平性平台已搭建,但工程造价管理进行深层次改革和实现全面创新阶段的新机制,不仅需要公平的政策平台,同时更需要实施者扮演好各自角色:发包人应做好投资控制计划,加强过程变更和签证管理,事后善于分析总结以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承包人也需要具备良好施工与管理能力,在投标阶段注重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施工合同实施过程强化成本精细化管理、签证与索赔管理,竣工结算收集完整结算资料;造价专业人员应体现自身的专业性,贯彻清单规范精神并结合实际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正确应用清单规范计价规定。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3]《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
[4]《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2010》
措施项目清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问题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量清单招标最大的优势在于实现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原则。工程量清单有招标人提供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对投标项目以不低于自身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
1、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理论依据。
0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总则1.0.3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标准的实施,为清单招标这种计价模式的推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工程量清单审核中常见问题:
2.1.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采用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双重管理,而一些造价咨询机构的清单编制人无编制资格或无综合资格跨专业编制,清单编制质量不高。部分造价咨询机构专职人员较少,往往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临时外聘兼职人员。在清单编制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急于开工,清单编制时间要求紧,编制人员忙不过来时候,甚至会出现用所谓的经验系数去估算,如钢筋按××kg/m2折算,在清单审核时,无法提供工程量计算书,这类情况的出现都会影响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
2.2.工程量计算偏差较大、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清单项目漏项等问题。
工程量计算不准确是造价人员常会碰到的问题,工程量偏差太大,一旦被投标单位发现并利用,会导致施工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手段增加造价,从而给财政资金带来损失。对此,造价人员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务必要力求认真、仔细,不出现大的偏差。
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达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是投标单位报价的依据,组价的基础。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并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及工程项目的要求等,予以详细而准确表述。如果清单项目特征描述错误或者清单项目漏项,实际施工与项目特征描述不同,施工单位就会按投标时价格水平重新组价,并按新组成的综合单价结算。容易引起工程造价纠纷,给造价的控制带来困难。
2.3.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原产地等不符合相关政策。
政府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单位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或者在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材料与设备供应章节中,指定采用某一种或几种品牌或产地的产品,这种做法容易形成垄断,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使一些质优价廉、性价比较高的产品在投标中不能被选用。个别建设单位甚至与产品销售商串通,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也容易形成商业腐败。而且指定或限定品牌的做法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不得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规定。
2.4.设计资料不完整、深度不够,项目质量标准难描述等情况,在清单中较多采用暂定价(暂估价)。
需要专业设计的智能化、石材幕墙、玻璃幕墙及个别项目的附属工程,由于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阶段不能提供出图纸,而建设单位又急于招标,对该部分只能以暂定总价考虑。装饰性项目,质量标准在项目特征中难描述,在清单中也通常采用暂定主材价或者暂定综合单价的形式。这类项目在结算中通常按投标时价格水平重新组价或者协商签证,存在容易产生争议,签证价格普遍较高,工程造价往往难控制等问题。
3.针对以上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工程量清单审核的具体对策和措施。
3.1.对清单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清单编制可通过招标的方式采购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个人工作业绩、办公设施等符合要求的咨询企业进行,对入围企业拟投入的清单编制技术力量要报委托单位备案,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补充编制人员,应经过委托单位同意才能进行。对编制机构在编制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工程量清单项目错项或漏项占总项目数10%以上的,工程量偏差经审核后引起总价上下浮动超过5%以上的,监管机构应追究招标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酌情扣减招标机构清单编制费用;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解除招标合同,取消该机构在本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审资格,同时将不良信息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3.2.严格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
各地政府部门成立的财政评审(基建计价)中心及其委托的协审机构承担着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审核工作,要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专职人员,合理确定项目所需评审时间,不因建设单位赶工期任意压缩评审时间,影响清单的审核质量。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建立审核责任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图纸等进行审核。同时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的审核要和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结合起来进行,不要人为的分割开来。同时和清单编制单位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并不能免除清单编制单位本身的错误所应承担的责任。
3.3.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文件,也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基础,必须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做好施工图审查,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提供完整的图纸作为清单的编制依据。
3.4.对清单中暂定(暂估)价的管理。
3.4.1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的总价值应达到规定的必须进行依法招标的额度,且保证今后能够通过依法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支解发包、规避监督行为。原则上不得设立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的暂估价。
3.4.2.必须设立的材料、设备暂定价,要经过市场询价,性价比要合理,暂定价不宜设置过高,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过高的暂定价建设单位很难签证回来,也比较被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限额内签证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会同财政、审计、纪委等见证下进行,确保签证价格的有效和合理。超过一定规模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采购。
4.结束语
编制一份完善的工程量清单需要造价人员有很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必要的工程量清单审核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能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减少结算中纠纷,使工程量清单这一计价模式在造价管理方面发挥更好作用。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措施项目清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项目 费用索赔 影响因素 索赔额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1(a)-0086-02
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措施项目费用的索赔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直接决定索赔额的高低,因此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索赔影响因素的控制,要保证整个项目索赔问题的合理化以及科学化,实现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1 措施项目费用索赔的概述
措施项目的索赔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索赔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中措施项目的索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 木模板、支架等的交、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的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2 措施项目费用索赔具体思考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多种因素,编制时力求全面。除工程本身情况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等。2008年颁布的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一览表”可以作为措施项目列项的参考。表中“通用项目”所列内容是指各专业工程(建筑装饰、管道、电气灯)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表中各专业工程中所列的内容,是指相应专业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可列措施项目分别在附录中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列项。
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数太多, “措施项目一览表”中不能一一列出,因情况不同,出现表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人可补充。补充项目应列在清单项目最后,并在“序号”栏中以“补”字表示。措施项目清单(通用)以“项”为单位,相应数量为“1”。
在通用项目中:一是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合并定义为“安全文明施工”;二是增加了冬雨季施工等;三是将施工排水与施工降水分列;四是将模板、脚手架分列到附录专业工程中。非实体项目,一般来说,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如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但有的非实体项目,则是可以精确计量的项目,如模板工程、脚手架等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有利于措施费的确定和调整新规范还规定了凡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编制,对不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3 措施项目费用索赔额计算分析
3.1 措施项目费用索赔计算思考
投标时,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为不可调整的闭口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为可调整的开口清单,投标人要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根据自己的投标策略和施工组织能力,对所需的措施项目和费用作通盘考虑,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可对招标文件措施项目清单作适当增减。但报价一旦提交,即被认为已经包括了所有必要的措施项目和费用。对于招标文件措施项目清单没有且自己报价时未增加的措施项目、招标文件措施项目清单已有而自己报价时减掉的措施项目和自己已经报出但实际工程量、费用增加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调整和索赔;投标人提出调整或索赔的,业主有权拒绝。如果实际施工时,因为变更或不可抗力增加了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增加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因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改变施工时间和顺序、调整施工方案,就可以要求调整或索赔措施项目和费用。
3.2 费用索赔计算方法分析
3.2.1 总工价项目
在以工程量为标准计算项目费用索赔的过程中,主要是对整个项目进行分部分工程项目进行索赔,索赔的范围主要包括:人工费、安全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施工费等。具体的操作方法与材料索赔是相同的,但是这两点的索赔量化是根据不同部门项目的差异性所决定的。在大多数索赔中,现场管理费可以按百分比乘以索赔的直接费用进行计算,得出应索赔的现场管理费数额。承包商可以索赔的现场管理费C现场等于承包商索赔的直接费C直接乘以合同中规定的现场管理费率B1即:
C现场=C直接×B1
该公式形式简便,只需准确地计算出索赔的直接费,可以应用在各种情况的现场管理费计算中。运用该计算公式,要求承包商做好环境、文明、安全施工等一些总体性的措施费用。
3.2.2 可调整项目
主要的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夜间的使用增加费、二次搬运的费用、冬雨季施工增加的费用、已完工程保护费、设备保护费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与夜间施工增加费的索赔按照实际的支出进行计算。二次的搬运费索赔额主要的包括对材料的损失以及人工、机械搬运的费用。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主要的是工程延期的部分,但是如果是项目的承包人造成的工程延期,不予索赔。已完工程的保护费索赔主要是针对工程的照管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设备的保护费主要是针对材料机械的单价上涨情况下的具体索赔。
在机械索赔额中有三种计算的方法:一是定额人工的消耗量、人工单价、定额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四者相乘,加固定机械的消耗量然后乘以台班的单价;二是人工实际消耗量、人工单价相乘加上材料实际消耗量乘以材料单价加机械实际的消耗量最后乘以台班的单价;三是进出工地的运输费用乘以增加的进出场地的次数加上每一次的安装费用最后乘以增加的安装拆迁的次数。总部管理费的分摊额A,等于与合同变更有关的原直接费C直与合同期内全部工程直接费C全直的比乘以合同期总部管理费总额A2,即A1=(C直/C全直)×A2。
关于独立项目中排水降水的索赔额主要是根据不同的地质资料以及物质条件下的损失费用,主要的计算方式根据定额的消耗量乘以单价然后与原计划消耗量乘以单价之间的比值。降水问题中需要区别对待的就是基坑积水问题的索赔,实际的排水量与天气的变化对工程基坑造成积水,在索赔额确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考虑。
4 措施项目的进一步思考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国家项目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国家项目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根据国家新政策、通货膨胀、材料涨跌在一定范围外等调整具体还是要看合同价款约定。
5 结语
项目费用索赔中存在的问题十分的多,但是针对不同的方面有不同的措施,同时根据实际的问题确定实际的索赔额,主要的包括两个方面,如果是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索赔有其自行解决,不再进行索赔。但是如果是针对一些客观的问题造成的项目索赔,要对索赔额度进行合理的计算,保证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最后实现项目的有效管理。
参考文献
[1] 孙彤,尹贻林.措施项目费用索赔影响因素及索赔值的确定[J].建筑经济,2013(3):34-36.
[2] 宁娇娇.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索赔管理研究[J].重庆大学,2012(10):12-14.
[3] 张燕.施工措施费用索赔计算方法研究[J].中国西部科技,2012(11):17-19.
[4] 勾利娜.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机会分析及工期索赔研究[J].长安大学,2011(8):65-67.
措施项目清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项目清单计价 应用
一、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以单位工程为例,业主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正确确定工程量清单是《计价规范》动作的前提条件。因为建设工程是否按清单计价,是由业主是否编制工程清单招标决定的。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由业主统一提供,投标人根据清单项目提示分别报价。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要满足《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对规范中的缺项,如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工艺,可由业主补充设置,使之既要满足《计价规范》的规定,又要反映拟建项目特征。
在实践中,一些业主在自行确定清单项目时,往往仍用过去“预算定额”按施工工序划分项目的方法设置清单项目。这样做的结果,清单项目包括的工程内容一般是单一的,而且繁多复杂。而《计价规范》确定的项目名称是以一个“综合实体”来考虑的,因此业主自主确定清单项目时要有意遵循这一原则。
2、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
措施项目清单所列不构成工程褓的内容,而是为完成工程实体内容必须采用的一些措施性工作。《计价规范》通过列举的方法列举出各项措施,如模板及支架、脚手架、施工排水、环境保护等。
实践中,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素太多,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业主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在项目清单中空间列哪些措施项目,这完全由业主参照规范中的措施项目表列项,必要时可作补充修改。至于施工单位如何填报,这也完全由施工投标企业决定。
3、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
其他项目清单是招标人(业主)提出的与拟建项目有关的特殊性要求。它由招标人项目和投标人项目两部分组成。招标人部分的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必须服从。投票人部分的,由招标人列举提示项目,投标人可以填写报价,也可以不填写,如不填写视认为无偿服务。
招标人部分以及投标人部分均由招标人参照《计价规范》中确定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列举提示项目。
零星工作项目一般应按拟建工程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4、规费和税金
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应列入的规费项目,全部列项。税费项目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委托中介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是业主的一个重要选择
上述以单位工程为例,说明了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包括的内容,并指出了实践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从中可以看出,编制工程理清单专业性比较强。建筑产品是一次性和单件性的商品。业主投资项目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他不可能成为项目建设专家。因此,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方面的作用凸显,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委托其编制清单是业主的重要选择。
措施项目清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 清单计价 招标投标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以单位工程为例,业主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正确确定工程量清单是《计价规范》动作的前提条件。因为建设工程是否按清单计价,是由业主是否编制工程清单招标决定的。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业主统一提供,投标人根据清单项目提示分别报价。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要满足《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对规范中的缺项,如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工艺,可由业主补充设置,使之既要满足《计价规范》的规定,又要反映拟建项目特征。在实践中,一些业主在自行确定清单项目时,往往仍用过去“预算定额”按施工工序划分项目的方法设置清单项目。这样做的结果是,清单项目包括的工程内容单一,且繁多复杂。而《计价规范》确定的项目名称是以一个“综合实体”来考虑的,因此业主自主确定清单项目时要遵循这一原则。
2、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是为完成工程实体内容必须采用的一些措施性工作。《计价规范》通过列举的方法列举出各项措施,如模板及支架、脚手架、环境保护等。 实践中,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素太多,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安全等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业主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在项目清单中空间列哪些措施项目,这完全由业主参照规范中的措施项目表列项。至于施工单位如何填报,这也完全由施工投标企业决定。
3、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其他项目清单是招标人(业主)提出的与拟建项目有关的特殊性要求。它由招标人项目和投标人项目两部分组成。招标人部分的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必须服从。投标人部分的,由招标人列举提示项目,投标人可以填写报价,也可以不填写,如不填写视认为无偿服务。招标人部分以及投标人部分均由招标人参照《计价规范》中确定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列举提示项目。零星工作项目一般应按拟建工程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4、规费和税金 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应列入的规费项目,全部列项。税费项目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二、投标报价清单的编制 施工企业根据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上述分部分分项工程量、措施项目、其他措施项目清单分别报价,并结合规费和税金,综合生成投标报价。
1、 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填报 根据规范规定和实践需要,在具体填报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时,我们总结出以下两个特点:
(1)关注“闭口性” 业主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为“闭口”清单,施工投标企业必须逐一填报计价,不得对清单所列项目作任何变动(不包括招标投标质疑后的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2)强调综合性 分部分项工程的报价为全费用单价,即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报价考虑了完成该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人、材、机的价格是市场价格,企业根据自己的资源条件、信息资料和管理水平,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准确、快捷地确定市场价格。它直接要求企业投标报价必须以成本核算为中心,兼顾效益与公平。
2、 措施项目清单的填报 招标人(业主)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因此,其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对施工投标企业来说,不具有强制性。投标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措施项目内容报价,但对于为满足项目的特定功能来说,有些必要措施必不可少,它必须通过费用投入来满足,这可能成为投标企业是否中标的一个关键因素。对于该项的填报,我们归纳三个要点:
(1)强调自主性 业主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是否填报,填写多少,由施工投标企业决定。投标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平、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设计对清单项目适当变更和增减,然后填报。
(2)不可索赔性如果业主清单中所列项目,投标企业没有填报,而工程施工中又必须发生,业主有权认为其已经包含在投标人报送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将来一旦发生该措施项目时,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索赔和调整。
(3)强调综合性 与分部分项工程报价一样,投标企业填报的措施项目费用为全费用单价,包括所填报项目的人、材、机、管理、利润和风险因素在内的各项费用。
3、 其他项目清单的填报 其他项目清单的填报同样按业主提供的清单索引具体填报。
(1)招标人项目部分 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在招标人部分确定的项目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属招标人费用,投标企业不得更改,它实际上构成了合同条件的主要条款。
(2)投标人项目部分 《计价规范》规定投标人部分的参考项目总承包管理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用两个部分。总承包管理费由投标企业协调配合业主指定分包单位所发生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由投标企业根据业主提供的零星工作项目表填报。
(3)其他其他清单中,招标人填写的零星工程数量、项目,投标人不得随意更改,且必须进行报价。如果投标企业没有填报,则视认为投标企业无偿服务。
4、规费和税金及总价生成 投标企业虽然将规费和税金列入清单报价,但这却不是投标人的收入,而是收取以后需要上缴的。各地区不同工程项目对规费和税金的读取要求不一样,但总体模式一样,一般按政策确定的计算基础计算基础计取;应逐项填报。规费和税金项目的基本要求对于业主和投标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
三、评标 如何评标?这要根据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来评。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模式下评标,我们的评标标准要充分体现清单计价的特点,合理确定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1、中标条件分析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企业中标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一条件是针对综合评标法确定的中标条件,第二条件是针对合理低价法确定的中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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