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复书范例6篇

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文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昆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应诉: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本级财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公民

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文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昆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应诉: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本级财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本级财政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应诉的情形。

第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应诉应当确定诉讼人。

诉讼人一般由法制机构或者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

诉讼人人选由法制机构或者由法制机构与有关机构提出建议,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和材料。

对不服有关机构以本级财政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的,由有关机构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送交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对答辩状进行审核,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对不服财政部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制机构提出答辩状,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六条下列行政复议和应诉文书应当加盖财政部门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四)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六)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七)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八)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九)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十)诉讼人授权委托书;

(十一)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答辩状;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加盖财政部门印章的行政复议或应诉文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和应诉文书,可以加盖法制机构印章。

第七条行政复议文书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送达。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填制《送达回证》。

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文2

    [关键词]卫生;行政复议;案例

    一、案例简介

    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岁,系A省A市A区居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次要求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2004年6月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A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于2004年7月20日向A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二、审理经过

    A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查,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向王某寄发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向A市卫生局寄发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A市卫生局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A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A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A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

    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三、案件分析

    (一)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有办案人员提出,王某与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发生的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王某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该请求卫生行政机关认定张某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对于王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复议范围。从中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关键看A市卫生局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从类型上讲,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称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A市卫生局对王某和A市市立医院的医患纠纷作出认定答复是行政裁决,也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予受理。

    (二)如何进行事实认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在申请书中提到,是张某单独对其施行的手术。而被申请人采信的是A市市立医院的主张。A市市立医院称张某实施医疗手术有上级医师指导,不属于单独实施手术的情况。A市市立医院还出具了上级医师李某于2004年7月7日签字的书面证明。在证明中,李某提到张某接诊王某后就向其请示,李某给予制定手术方案,然后张某在其指导下完成手术。

    如果王某的说法成立,则存在张某单独实施手术的事实;如果A市市立医院的说法成立,则张某不是单独实施手术,其上级指导医师李某承担手术失败的主要责任。如何进行事实认定?

    在这个问题上,病历记录对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事实不可能重复。但是事实发生以后,总会有证明事实的信息保存下来。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记录是证明事实真相主要证据。如果院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书写病历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只能以原始病历记录为判断事实的依据,因为“以事实为依据”诉求的只能是法律事实。在本案中,病历中明确记载手术者为张某,并无医师李某的签名纪录。由此可以认定,是张某单独实施的医疗手术。

    (三)不可抗力能否成为适用理由?

    A市卫生局在书面答复意见中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这种理由成立吗?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不可抗力因公民个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而成为民事活动中适用的一种免责理由。

    本案中,“非典”的发生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属于不可抗力,人们正常的行为也因为政府采取的控制、防治“非典”措施受到了限制。但是“非典”的发生与张某没有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必然因果关系呢?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也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可以看出,张某有两种途径申请医师注册。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张某完全通过信函、电传等形式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申请医师注册。“非典”的发生与张某不申请医师注册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以“非典”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作为不申请医师注册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四)本案的法律依据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张某虽然于2002年12月1日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是并没有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中规定: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张某在无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王某施行了医疗手术,手术失败,张某的医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文3

一工作流程

(一)交办

1.市政府办公厅(交办部门)负责将属于市政府承办的建议提案,交由相关区县(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承办单位)办理,并提出办复时限和工作要求。

2.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于接到承办件5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积压。

3.交办部门对有异议或难以确定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要报请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确定承办单位。

4.交办基本依据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三定”职能。

(二)承办

1.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指定责任部门和专人办理。承办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班子会议,研究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要在接到承办件3个月内办理完毕。对问题比较复杂的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或予以阶段性答复。其中,承办建议提案合计在20件以上的,可延期10天完成;50件以上的,可延期15天完成;对上级或本级政府临时交办的急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复。

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部门应将协办意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交付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部门协商会签后答复。如主办单位提出协办部门共同出面答复,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对规定时限内能够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及时解决并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列入计划的建议提案,在规定时限内难以解决的,要明确办复时限,及时开展“二次办理”,当年能落实的必须予以落实。

对上一年度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应当在下一年度开展再办理工作,并通报办理结果。

对受客观条件限制,2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充分说明理由。

2.分管副秘书长办理。对市人大主任会议主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和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建议提案,本着“谁牵头谁主办”原则,由分管主办单位的副秘书长协调办理。

3.分管副市级领导办理。承办单位对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建议提案,要在接到承办件1个月内向分管市领导汇报,请分管市领导帮助协调,并按照市领导意见进行办理。

4.市长办理。对分管市领导无法解决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经请示分管市领导同意,在当年9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长审定,按照市领导意见由承办单位进行办理。

(三)答复

1.承办单位形成答复函后,要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带征求意见单。

2.答复函要针对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叙述,行文要言简意赅逻辑严谨条理清晰,避免长篇累牍答非所问。

3.承办单位在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由具体承办人员和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共同走访,认真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问题,并请人大代表提案者在征求意见单上签署意见。

对因政策规定或客观条件所限暂时无法解决的建议提案,要由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带队走访人大代表提案者,并详细说明有关情况,争取人大代表提案者理解和满意。

4.承办单位在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时,不允许通过关系施压等非正常渠道让人大代表提案者违心签署意见。

5.对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委员所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将拟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在省人大代表建议提案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复函,同时将纸质文档一式二份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6.承办单位要及时将答复函和征求意见单一式3份,报送交办部门。

7.对于当年已经答复列入解决或基本解决范围的建议提案,实际结果与答复内容不一致的,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对于上一年列入计划转入第二年办理的建议提案,在办理过程中要及时与人大代表提案者沟通。对于解决落实的,要重新履行答复程序。

(四)检查

1.交办部门负责对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承办单位要在坚持“三访”(办前访办中访和办后访)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梳理与复查,并主动完成建议提案的“二次办理”工作。

“二次办理”的时间:每年第一阶段办理工作结束后至当年的10月1日。

“二次办理”的范围:当年办理的建议提案和上一年度转入办理的建议提案,全部进行“二次办理”。

“二次办理”的重点:答复解决的问题是否全部落实;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是否按计划落实;年初答复没有解决的,年中年末是否解决;容易出现反弹的问题是否成果巩固。

(五)总结

承办单位在完成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交办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编辑《建言施政集》,各承办单位根据交办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本部门承办的建议提案《建言施政集》校正稿和电子文档。

(六)存档

交办部门和承办单位将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及时进行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二考核评比

(一)考核评比范围

承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负责办理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评比方法

1.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已被纳入政府系统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照百分制进行绩效考评。

2.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承办单位百分制考核结果与工作量调节分之和作为评先依据,提出拟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提案委员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考核评分标准

市政府对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评计分办法。其中,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基础分为80分,综合评分为20分。另外,附加工作量调节分为10分。

1.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在基础分中予以相应的扣分。

(1)承办单位领导不重视,没有组织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办理工作的,扣5分。

(2)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制度不健全,没有专人负责或名义上有专人负责,但频繁更换办理人员的,扣5分。

(3)丢失建议提案交办件的,每件扣5分。

(4)未经交办部门同意,擅自将建议提案转给其他单位办理的,每件扣5分。

(5)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承办的建议提案,没有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部门又不说明理由的,每件扣2分。

(6)对本应属于本部门承办的建议提案,多次要求退件且退件理由不充分的,每件扣5分。

(7)在办理工作中,不积极落实交办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和意见,又不提出其他意见的,每次扣2分。

(8)对人大代表提案者明确提出转交其他部门再办理,而没有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的,每件扣5分。

(9)答复函行文不规范,人大代表提案者称谓不准确,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每件扣5分。

(10)答复函内容质量不高,说理不充分,措施不实际,出现“此事不属我局办理”“此事应由某局办理”“建议市政府研究”等字样的,每件扣5分。

(11)答复函所答非所问,不正面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每件扣5分。

(12)对内容相似的建议提案,完全以同一答复函进行答复的,每件扣5分。

(13)对由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只对自己负责的问题进行答复,而没有对协办单位意见进行汇总的,每件扣5分。

(14)答复函内容与本单位实际工作不符,弄虚作假的,每件扣5分。

(15)“征求意见单”填写不规范或空项的,每件扣5分。

(16)未按时完成主办件办理任务,又不及时说明有关情况的,每件扣5分。

(17)对部门无法解决的建议提案,没有按照规定时限提报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市领导和市长帮助协调,或在没有请示市长分管市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意见的情况下擅自走访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每件扣5分。

(18)对涉及经济发展和民生等重大敏感问题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没有报请市政府研究,未经分管市领导同意自行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每件扣5分。

(19)协办部门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将协办意见反馈给主办部门的,每件扣5分;不积极配合主办部门进行走访答复的,每件扣5分。

(20)没有及时开展并按照规定时限和范围完成“二次办理”工作的,扣5分。

(21)对当年答复列入解决或基本解决范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实际工作结果与答复内容不一致,没有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和向交办单位报告的,每件扣5分。

(22)对上一年列入计划转入第二年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没有及时与人大代表提案者沟通,对于解决落实的,没有重新履行答复程序的,每件扣5分。

(23)工作态度不端正,不尊重人大代表提案者,造成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扣5分。

(24)通过非正常渠道,迫使人大代表提案者违心签署意见的,扣5分。

(25)办理工作结束后,没有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存档的,扣5分。

(26)对所承办建议提案的《建言施政集》初稿校对任务不负责任,文字错误出现3处以上或延误交报日期,影响整体编辑印刷质量和进度的,扣5分。

(27)不参加市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培训会议和有关活动的,每次扣2分。

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文4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皖政〔**〕35号)要求,现就我县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加强行政系统的层级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县政府法制办要研究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对于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讨论,向县政府领导汇报案情,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对作出维持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签。

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人审签。对社会关注或有重大影响以及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行政首长应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以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承办。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政府法制部门集体研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政府主要领导审签。以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签。

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该部门或组织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变更的,行政首长要按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及时向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二、切实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制度,也是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亲自研究案情,积极出庭应诉,逐步建立我县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行政首长一般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主要领导出庭应诉,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委托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行政首长和被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委托机关的行政首长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三、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建设

政府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关系密切,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起经常化、制度化的联系制度,有利于及时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县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法院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建立庭审旁听制度。对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县政府法制办每年应当选择1—3起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法庭旁听,并可在法庭宣判后,组织有关人员与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交流讨论,从中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建立案件分析和整改制度。行政机关对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应当进行认真分析,查找依法行政工作中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行政机关对典型违法案件,应在所属单位予以通报。

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文5

    七日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十日,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十五日,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司法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文6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认识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依法行政的法定渠道,也是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群众**意识的增强,以市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明显增多,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严格依法履行应诉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监督和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努力维护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二、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

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以市政府名义或提请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以及行政争议源头在县(市、区)的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相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涉及多个单位共同参与的案件,以牵头单位为主负责应诉,其他单位协同配合;承办应诉案件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法制办根据应诉事项确定。应诉责任单位应落实熟悉案情、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应诉,并可视情委托律师共同应诉。委托人要及时依法提出应诉意见,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行政应诉的组织工作,协调指导具体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

三、健全完善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受理程序,简化内部流转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市法制办负责确定承办单位,通知应诉责任单位做好答辩、举证及承办人员指派等工作。应诉责任单位最迟应于法定答辩期届满前3日将答辩状、相关证据及依据等材料交市法制办审核后报批,并在答辩期内送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案件分析制度,每半年对本地、本部门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措施。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切实加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合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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