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款范例6篇

公益捐款范文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例1]A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08年4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湖南遭受雪灾的地区捐赠人民币200万元。A公司第二季度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第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A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简化核算

公益捐款范文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例1]A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08年4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湖南遭受雪灾的地区捐赠人民币200万元。A公司第二季度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第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A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简化核算,文中例题均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由于A公司第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200万元已经在计算季度的实际利润额时作为一项支出已经减除,因此在预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进行所得税处理。

A公司第二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第二季度的实际利润额×所得税税率=500×25%=125(万元)

[例2]续例1,2008年度终了,A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90万元,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50万元,A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为3000万元。

A公司2008年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额=100+125+90+150=46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3000×12%=360(万元):发生的公益性捐赠200万元小于可以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36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000×25%=750(万元)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750-465=285(万元)

[例3]续例1,2008年度终了,A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80万元,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50万元,A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为1500万元。

A公司2008年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额=100+125+80+50=35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500×12%=180(万元);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200万元,大于可以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8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20万元。

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500+20)×25%=380(万元)

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380-355=25(万元)

[例4]续例1,2008年度终了,A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80万元,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50万元,A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为-10万元。

A公司2008年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额=100+125+80+50=35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2%=0(万元);2008年会计利润为负数,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元,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200万元。

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200)×25%=47.5(万元)<355(万元)

A公司2008年已经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355万元远远超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47.5万元,不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307.5万元(355-47.5)A公司可以申请退还。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规定对捐赠额的扣除计算

国务院2008年6月30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规定,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捐赠的企业,无论捐赠金额多少,均可全额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5]A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捐赠人民币200万元。A公司第二季度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第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A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A公司第二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第二季度的实际利润额×所得税税率=500×25%=125(万元)

[例6]续例5,2008年度终了,A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90万元,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50万元,A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为3000万元。

A公司2008年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额=100+125+90+150=465(万元);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000×25%=750(万元);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750-465=285(万元)。

[例7]续例5,2008年度终了,A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80万元,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50万元,A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为1500万元。

A公司2008年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额=100+125+80+50=355(万元);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500×25%=375(万元);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375-355=20(万元)。

公益捐款范文2

关键词:捐款分类法律关系慈善组织

2008年5月12号四川大地震爆发后,全国人民为了援助四川人民抗震救灾,掀起了募捐和捐款的高潮。在此次地震捐款中,在此次抗灾捐款活动中有很多团体、组织、个人会以各种的捐款的名义来组织或者吸引民众的捐款。除这些具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募捐活动外,还有其他许多不同类型的具有私益性质的社会募捐,如为抢救某危重病人的募捐、为某失学儿童的募捐、通过网络为救助某人进行募捐等。由于社会募捐活动的日益频繁,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在慈善捐款的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是什么?这是我们应该审视的问题,是用法律规范慈善捐款事业最根本的问题,我国现行立法仅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捐赠行为进行规范,但是对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慈善捐款该法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对于不属“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发起或接受的,为救助特定对象及特定事项,具有私益性质的社会募捐,则排除适用该法。

一、慈善捐款的分类

为了更好的研究慈善捐款的法律关系,按照受捐赠者的确定性与否,可以将慈善捐款的种类分为受捐赠者不确定性的捐赠和受捐赠者确定的捐赠。

(一)受捐赠者确定性的捐赠。受捐赠者确定性的捐赠是指,募捐的目的在于具体的帮助某个特定的个体,受捐赠的物品、钱财都转交或者直接赠与到这个特定的个体。慈善组织为这个主体进行募捐的时候经过该主体的同意,并且达成了赠与合同。此时,捐赠者充分认识了解到了捐赠的目的和受捐赠的对象。(二)受捐赠者不确定性的捐赠。受捐赠者不确定性的捐赠是指,受捐助的个体具有不确定性,为一种客体的集合,捐赠的物品、钱财需要相关慈善受捐的组织进行分配统一调度的捐赠方式。此时,受捐赠者由于不确定性,捐赠者只能认识了解募捐活动的目的,却无法认识到被捐赠对象具体受捐赠情况。由此产生的两种捐赠方式产生的不同的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

二、慈善捐款相关主体法律关系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确定慈善捐款相关主体法律关系的的分析要结合慈善捐款的分类进行,根据上述的分类,慈善捐款可以分为受捐赠者不确定性的捐赠和受捐赠者确定的捐赠,这两种捐赠之间一个重要的差别是纯粹的受捐助者是不确定性和确定性。当受捐助者的是不确定的时候,捐赠者和慈善组织都无法进行确定。

(一)受捐助者确定的捐款法律关系。在此类慈善捐款中,由于受捐助者的特定,可以简单准确的确定出捐助者、慈善组织和受捐助者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关系。慈善组织为了某个特定的个体进行募捐,目的是为了帮助这个个体。受捐助者此时对于慈善捐款也是同意接收。因为合同赠与关系在民法上是双方合意的一种法律行为,需要双方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此时由于受捐助者的确定性可以简单的确定出受捐助者的意思表示。而此时慈善组织与受捐助者是一种委托的关系,可以看成是受捐助者委托慈善组织接收捐款的委托关系。由于捐助者和受捐助者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笔者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负义务的赠与关系。捐助者和被捐助者相互负有权利义务,被捐助者的义务是对捐助者的慈善行为进行反馈,让捐助者了解知道自己所捐的财务用途。根据笔者调研,现在慈善捐款的反馈率只有10%左右,这样结果是严重的伤害到了捐款者的慈善心。此时是慈善组织具有为受捐助者募捐的权利,而慈善组织的义务是慈善组织必须将所募集到的善款和财务如数的交给受募捐人,并且提供相应的渠道将受捐助的信息反馈到捐助者。(二)受捐助者不确定的慈善捐款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此时由于受捐助者的不确定性,慈善组织和捐助者没法确定受捐助者的主体,所以没法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笔者认为此时慈善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接受财务,所以此时要求慈善组织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此时接受捐款的慈善组织和捐赠者是赠与合同关系,也是特殊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慈善组织此时的义务是将受赠与的财产如数的交给不确定的受捐助人。此时慈善组织和受捐助者的关系是赠与关系,当捐助的标的确定的时候,也是受捐助者确定的时候。在具体帮助某个受捐助者的时候也就是受捐助者确定时候,此时也是构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受捐助者此时的义务也是将受捐助的信息反馈给慈善组织或者是捐赠人。在这种情况下慈善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是一个中转的中介人。笔者进行此种分类认定慈善捐款中的法律关系还有一种好处就是对于慈善组织的认定。两种慈善募捐行为是两种不同规模和性质的行为,受捐助者确定的慈善募捐相对来说规模较小,参与人数较少,捐款数额也较小,规范性程度较低。所以对与募捐主体程度较低,可以不是独立的法人。而受捐助者不确定的慈善捐款,相对规模大,参与人数多,捐款数额大,规范性程度高,影响力也大,所以对与募捐组织的要求也应该更高,所以笔者认为必须要求募捐组织为独立的法人。

三、完善立法确定慈善捐款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

我们国家现在规范慈善捐款行为的法律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管理条例》以及各个大型慈善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如《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等条例。现在我国急需建立健全整体的《慈善事业募捐法》,从制度上保障慈善捐款事业的正规合法。

1、充分考虑到私益的募捐的越来越多的开展情况,把私益的募捐也纳入到慈善捐款之中。2、明确各种社会组织成为募捐主体的程序,即取得募捐资格的途径。3、立法明确规定捐款的程序细则。4、明确规定慈善捐款活动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参考文献:

公益捐款范文3

    公益捐赠法律制度对支持公益捐赠,规范公益捐赠行为,确立合法的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规范捐赠款物的捐赠、管理和使用;实现公益捐赠的最大公益目的,保障受益人权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公益捐赠法律关系分析

    在历次发生重大灾害后的各种公益捐赠中,各种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民众的困惑也伴随而起。因此对各种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值得进行相应的分析。

    按照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条规定,公益捐赠有三方当事人,即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自然人作为捐赠人时,需要符合行为能力方面的要求。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无行为能力人,要以监护人的认可为前提,并应特别注重自愿为原则。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资格能力方面,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要求接受公益捐赠的组织机构应该是依法设立、登记、备案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除了这些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通常不能作为接受公益捐赠的受赠人,但可以作为捐赠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人;如果这些不是法定接受公益捐赠的单位接收了公益捐赠款物,应当及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款物全额移交给法定受赠人或者受益人。

    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可以将捐赠区分为直接捐赠和间接捐赠。直接捐赠是捐赠人直接将捐赠款物捐赠给受益人(实际受赠人),而《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公益捐赠不是指这种情况。《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调整的公益捐赠是间接捐赠,即捐赠人将捐赠的款物捐赠给法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等,由该组织机构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或者法律规定分给各受益人,这是现代公益事业的典型特征。特别要指出的是这种公益捐赠是民间性质的捐赠,与国家和政府主持构建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的公益捐赠是捐赠人将款物捐赠给法定受赠人(如中国红十字总会、四川省民政厅等),再由这些机构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法律规定分配给受益人(如四川地震灾民)。在实际的捐赠、特别是大灾后的集中捐赠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捐赠人将款物捐给中间组织者(如某大学、某非政府组织、某企业等),再由这些组织者集中捐赠给法定的公益性受赠人(如四川省民政厅等),然后再按规定分配到受益人。目前,我们对中间组织者的规范和监督,对法定受赠人的动态支配捐赠物的监督比较薄弱,需要完善相应的可操作监管规范。

    公益捐赠行为法律性质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也规定捐赠人应履行捐赠协议。由于捐赠合同目的之特殊性,出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法律不允许其撤销,这与普通的赠与行为是不同的。如果捐赠人在公众媒体公开向受赠人承诺了要捐赠具体额度的款物,这是有效的承诺,构成一个有效的捐赠协议,受赠人依法有权、也有责任向这种承诺的捐赠人主张履行捐赠协议。如果法定的公益性受赠人不行使这种权利和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这种权利和责任代表了公益,不是公益性受赠人可以抛弃的,这也是与普通的私人赠与的重要区别。

    实践中,有些捐赠人在表示捐赠时提出了合理合法的附随条件,如表示要捐赠1000万元建设灾区的学校,但担心受赠人和地方利益相关方截留、套利,于是提出这些款项先由指定的银行代管,按工程进度直接拨付给建设方;并要求派出自己的建设监管代表,以保证学校建设质量。但受赠人拒绝了这种捐赠要求,这种拒绝捐赠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我们的公益捐赠法律应细化完善对应规则。

    受赠人的主体类型和责任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受赠人类型有三种,即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目前人们关注的问题为法定公益性团体的中立性和独立性问题,以及是否应该允许《公益事业捐赠法》列举以外的非政府组织作为受捐赠人问题。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有相当比例是原来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改制之后组建的,或者是官方领导或指导下成立的社会团体,因此它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着天然的联系,造成了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其独立性和中立性的民间性质不足。这些机构与政府存在的关系,使得这些机构和人员的待遇参照公务机构和人员,但监督和责任却往往不够明确,这些机构和人员中难免存在一些不合法的现象,反过来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按照国际惯例,应该切断政府与这些机构和人员在内部上的关联性,按照国际准则让其运作,政府和司法机构要做的事情就是依法监督和查处这些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行为,成为公正的监督者和裁判者。对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和其他各种官办的慈善机构、公益机构进行这种改革,使得其民间性、中立性和独立性增强,在开展慈善公益事业中,获得更多来自民间和国际上的自愿、无偿支持以及认同。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为了使捐赠人更乐意捐赠和更充分实现捐赠的社会公益目的,就需要设计比较明确的受赠人责任制度。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了受赠人的责任、义务,但有些方面可进一步探讨。如,在具体使用捐赠款物时,法律制度上如何设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监督方,以督促受赠人依法履行职责和增强公益受赠人的公信力?例如,可以规定捐赠人有权选定或指定志愿者组织、真正的非政府组织等类似机构担任监督方,参与到对受赠人的监督中来,以增强受赠人管理和使用受赠款物的透明度、有效性和公正性,也可以减少政府监督的负担,所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同时,在现阶段也应倡导捐赠人开展直接捐赠,以对受赠人这种间接捐赠形成外部约束和竞争机制。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但该法实施近十年来,没有形成可操作的细则,这是我们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受赠人应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相关法律履行职责,应及时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依照捐赠人的意愿尽最大善意管理、使用、分配捐赠财产。承担按时向税务机关和捐赠人公布财务状况的责任,接受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的监督。受赠人应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引入现代企业运作理念,强调公益捐赠款物的运用效率,避免公益组织官僚机构化和自我谋利化。受赠人应完善物品采购、发放和回收机制,做到使捐赠款物实现最大公益,保证公益捐赠款物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有效、及时的原则分到受益人。

    公益捐赠中的政府职责

    政府应改变在过去公益捐赠中与公益性社会团体角色混淆的一些做法,将主要职能转变到制定和完善捐赠法律规范,确定捐赠基本方向,引导公益捐赠。政府要处理好与公益捐赠关系的边界,实现政府与公益捐赠关系的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民间公益捐赠机构的发展和机制完善,形成多样性、专业化、职业化的公益捐赠体制,形成公益捐赠事业“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让捐赠人有更多选择。

    法律应明确政府对捐赠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捐赠行业管理,加强捐赠机构管理的透明度,加大对受赠人接受捐赠款物的审计,及时有效查处公益捐赠中受赠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益捐款范文4

后来,这种情况就慢慢有所好转,因为公益人、筹款人开始接触互联网。

互联网+公益=人人公益

最开始,公益人使用互联网主要用来传播信息,比方说我们举办了一个公益活动,就会希望活动信息能够在门户网站上进行传播。慢慢地,公益人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加入了互动和筹款的内容,通过微博、QQ群等与客户或潜在客户互动,并向他们筹款。现在,公益人说的更多是“互联网+公益”。

今天,当我们在谈论“互联网+公益”时,我们在谈论什么?我理解,这是一个从IT信息时代向大数据时代的转变,并在这过程中逐步实现人人公益。在互联网时代,公益人能够通过互联网与身边的一切做连接,包括环境,包括物体,甚至包括人体。因此,有人在谈到互联网+公益时都会比较兴奋,觉得一个崭新的时代开始了,互联网可以给公益带来颠覆性的改变。

但是我个人不太认可这个观点。我认为互联网+公益不是互联网干掉公益,也不是公益被互联网改得面目全非,两者应该融合发展。去年,阿里巴巴通过公益平台为公益行业筹得近3个亿的善款,参与捐赠的人数也超过1个亿。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并不认为把公益行业颠覆了,我们觉得互联网+公益为公众参与公益创造了更多的渠道和更创新的形式。

公益捐赠开始转型

在这个大背景下,公益捐赠开始转型。第一,我们通过数据分析,公众捐赠人越来越多,而且他们当中大部分通过网络进行捐款,这个群体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以前的捐款方式需要捐赠人到银行、邮局排队汇款,或者找到公益机构见面捐赠,但互联网改变了一切,并且带来了海量的公众捐赠群体,这是我们所说的蓝海。第二,大额捐赠人、企业捐赠人也在转变,我们观察到,像以前那种闷声捐大钱的企业捐赠越来越少,更多的捐赠人在捐赠过程中越来越希望跟公众进行互动,如果作为一个公益机构没有“互联网+”的思维,可能会越来越难满足企业捐赠人的需求。

公益捐款范文5

从早期的线下公益跑赛事,到后来的线上跑步捐赠,“跑步热”的持续火爆给跑步公益带来了巨大的市场。跑步已经逐渐成为了倡导公益理念、筹集善款的良好渠道。

可在国内,那些有心参与跑步公益的跑者,想要找到一个持续、稳定、长期的跑步公益捐赠渠道和平台并非易事。

相反,很多跑步公益项目并未落到实处,反而是打着“公益”旗号,来为自身的跑步赛事增加噱头和营收。

和国外相比,我们在跑步公益上,或许比跑步赛事数量上的差距还多得多。中国跑步公益的“假热潮”

据中国田径协会公布的数据,2016年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备案的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达到了328场。

在国内跑步赛事中,公益早已不是新鲜词。这些年,随着马拉松赛事的热潮,跑步公益也是越来越多。

以国内最负盛名的北京马拉松为例,在去年就开启的“益呼百应”行动,首创全体参赛选手共同为公益奔跑的模式。赛事赋予了3万名参赛选手公益责任和使命,报名者可选择自己支持的公益机构,用成绩为公益机构争取更多善款。

去年10月,北马官网公布的善款流向中,其中用于打拐被解救困难儿童救助的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回家的希望”获得了91000元的捐款金额,排名榜单第一。

这样和公益结合的实例并不算少――兰州马拉松早在2014年就从参赛者报名费中提取1元钱捐赠给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厦门马拉松在2015年其马拉松博览会上也推出了为贫困山区“爱心午餐”助力活动……

虽然跑步公益的热潮渐起,但相比那些组织规范的大型马拉松赛事,国内的跑步公益,在捐赠流程中的透明度无法有效保障。捐赠的跑者多数情况下有渠道进行捐赠,但捐款捐物后,他们很难知道自己的钱物到底有没有派上用场。

国内跑步公益缺少足够有公信力的监督平台,而在公益项目的执行上,又缺少一个透明的平台。

跑步者在这一循环中多数情况只是接触到了第一层――他们会把财物给那些组织公益的平台,而后期本该属于他们的监督职能,甚至一些相关的项目落实信息,他们都很难知晓。

正如一名跑者所说的那样,“我们只是想要知道我们的钱到底有没有用在那些活动上,可是大多时候我们只能稀里糊涂去捐款,至于最终钱到了哪里,那我们也没有办法左右。”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小型跑步赛事以慈善为噱头,争取跑友参赛以及各种办赛便利,但乱花迷眼的背后,不但赛事组织存在问题,善款善物同样无法尽其用,甚至圈内不乏所谓的慈善赛完赛后连捐款数字都“懒得公布”。

欧美跑步公益的成熟

和国内相比,欧美跑步公益的发展显然更加成熟。

除了早早开展的线下慈善跑团,线上联合基金会捐款以外,欧美跑步公益更早将公益落到实处――他们给跑者和受捐助者之间建立了一条纽带。

也就是说,在大多数国外跑步公益的捐赠模式里,跑者和受捐助者不仅仅是简单的捐赠关系,组织方会对跑者进行严格的审查,而跑者在捐赠之后,也会第一时间了解到自己捐款到底用在了什么地方。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这些赛事除了会在网络上公布捐款的流向,还会让跑者去往那些落地活动中,亲眼见证物资、善款的落实。

除此之外,他们跑步公益的形式,更是多种多样。除了那种传统意义上的捐款捐物外,这种公益甚至还会体现在陪伴和关怀这些精神层面上。

英国公益组织GOODGYM就将个人健身与社区服务进行“联姻”。鼓励想要运动的人每周跑一段路程,去到社区各个角落为需要陪伴和关怀的特定对象做点力所能及的小事,如打理花园、换灯泡、聊天等。

当然,他们的审查制度依然严格――根据跑步者定下的锻炼目标,为其匹配合适的拜访对象,GOODGYM提供双方联系方式,拜访时间必须保证每周至少一次;一家专业公司对每个申请加入跑步计划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份核查,确保其没有过刑事犯罪记录。此外,GOODGYM也会持续追踪匹配对象之间是否沟通顺畅?

据官方统计,由GOODGYM牵线的“探访小组”平均交往时间高达18个月。

已然成熟的欧美跑步公益不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普通跑者上,他们甚至还偶尔调侃一下总统候选人。锐步在2016年初就在美国发起了一项跑步公益活动――只要有总统候选人一英里能跑进10分钟,他们就向一家健康慈善机构捐出5万美元的善款。

开启捐赠全透明化新模式

中国在跑步公益上存在明显的短板,但也在发生积极的变化。

中华体育基金会主体打造、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监管的跑步公益平台“益起”就是一种全新尝试。它试图提供一个跑步公益捐赠全透明化的新模式。

这个刚成立的平台不久前上线了首个项目――“奔跑吧,少年”,平台用跑者跑步为贫困地区孩子捐赠50双跑鞋的方式,将捐赠细化到具体物品上。而且平台会在第一时间公布捐赠学校的具体信息,随时跟进项目的捐赠情况,还会在平台上展示负责赞助的企业等。

原中国奥委会副主席、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理事长吴齐向澎湃新闻透露,建立这个平台是让更多的人能够关心青少年:“特别是在条件比较简陋、艰苦的山区以及贫困地区的孩子们,让他们可以健康成长。”

这个透明化的平台模式也将尝试解决跑步公益无法持续稳定落地的难题――公益项目的执行工作交给了有信誉度的基金会,不但负责将公益项目执行到位,还确保善款全部用于受资助的对象。此外,该平台还将组织跑者代表参与到落地活动中去,亲眼见证善款物资的落实。

与国内的跑步赛事和一些所谓公益项目简单对接相比,“益起”除了全透明的捐机制外,还给了跑者更多选择机会,他们也可以捐赠自己想捐赠的项目或对象――平台还设有募集公益项目的窗口,每个平台用户都可以提供自己身边的受资助对象线索,而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将会对公益线索进行评估,一旦选定也会付诸实施。

当然,和已经成熟多年的国外跑步公益相比,中国跑步与公益的结合相去甚远。

公益捐款范文6

在王杰个人创办的“百色助学网”上,不仅有山里的孩子们渴望求学的眼神,还不停滚动着“捐资助学,造福桑梓,用爱播种希望……”的文字。当地媒体更是称王杰为“助学达人”、“大山里的天使”。如果不是山东青年秋楚(化名)长达1年多的追踪和调查,还有多少人会被王杰蒙骗,还有多少中小学女生会被,恐怕都是未知数。

“大山里的天使”一夜之间成为中小学生的魔鬼,暴露的是当下“募捐”乱象――只要披上“慈善”、“公益”的外衣,似乎谁都可以随意伸手“募捐”:地方政府强行摊派已经屡见不鲜;至于群团组织发文下达捐款指标也是惯用手段;更为滑稽的是,任何个人都可以拿着捐款箱四处“化缘”。

谁都可以组织捐款,王杰自办网站接受捐款也就不足为怪。但是,他究竟收到多少捐款,钱又是怎么花的,谁也不知道。据王杰自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网站创办9年来,共接受逾万名爱心人士捐款700多万元,资助贫困学生4000余人。而王杰究竟接受了多少捐款,则是一笔糊涂账。记者调查发现,王杰需要从每年100万元左右的外界捐助中提取20万元作为主要收入。他不仅有轿车,还在县城周边买了一块地准备建房,并投资建了鸭厂准备搞养殖。显然,王杰已经将“公益”变成了自己敛财的华丽外衣。

撩开王杰的伪善面纱,认清了王杰这个恶魔的丑恶嘴脸之后,人们不禁要问:王杰究竟接受了多少捐款?由谁来监督“个人捐款”?让那些捐款人的钱,是否真正到了需要帮助的人手中?作为一家非法网站,“百色助学网”何以能堂而皇之存在9年之久?那些被王杰的众多中小学女生,何以会任其糟蹋、集体沉默?

上述诸多问号,都是源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和监管的缺位。王杰在百色助学网上将自己吹得天花乱坠,没有人去核实他的身份;王杰接受捐款的账号是个人账户,没有人监督他接受的捐款是怎么花的;王杰在宾馆、出租屋多名女童,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当地公安部门就没有嗅到蛛丝马迹?很显然,如果当地网监、公安都尽了监管的职责,王杰的非法网站就不可能堂而皇之运营九年之久;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对王杰接受的捐款定期进行审计,他接受的捐款数量,资助了多少学生,善款有没有挪用,就会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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